芒市防震减灾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补充说明
一、2017年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芒市防震减灾局2016年预算总收入为151.56万元,2017年预算总收入为128.52万元,比上年减少23.04万元,下降15.2%。其中,2016年的基本支出预算为151.56万元,
与上年对比增加27.78万元,增幅22.45%,支出增加主要原因:一是人员经费支出116.79万元,占基本支出的77.06%;二是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32.7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1.62%。原因为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调增;2016年的项目支出预算为2万元,2017年的项目支出预算为2万元,比上年相等。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用于人员工资、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28.52 万元。
1、工资福利支出 60.76万元
即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23.77万元、津贴补贴34.58万元、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2.41万元、人员工资等构成;
核定标准:在职人员工资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审核批复按档次、分级别核定到人;
2、商品和服务支出 36.51万元
其中:办公费 2.58万元,业务费32.8万元,工会费 0.98 万元、退休公用经费 0.15万元;
核定标准:办公费核定每人年均 2741元,在职人员工会费核定在职人员应发工资总额的2%,退休公用经费核定退休人员每人年均500元;
3、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31.25 万元
其中:离、退休费 22.65万元、住房公积金8.6万元
核定标准:离退休人员工资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审核批复按档次、分级别核定到人。
三、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因单位固定资产和项目存在不可预计性,2017年政府采购未做安排计划。
四、部门预算名词解释
(一)政府性基金: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二)政府采购: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三) 财政拨款收入: 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四) 其他收入: 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 年初结转和结余: 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年末结转和结余: 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 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 指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本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 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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