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修订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
(一)政策措施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问题,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更是调节市场、稳价保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压舱石”。《潞西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潞西市人民政府第25号公告)于2009年出台至今已达13年之久,随着粮食流通环境的变化以及粮食法治的不断完善,一些规定与市场实际和管理需要已不相适应,执行过程中的很多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制度来加以解决。
(二)修订依据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云南省省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德宏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芒市实际,修改完善本办法。
(三)目标、任务
“民以食为天”,粮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粮食作为一种具有战略意义的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地方储备粮是地方行政首长粮食安全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地方政府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重要物资基础。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9章47条,主要包含了总则、计划、储存管理、轮换管理、储备动用、资金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办法》主要对储备品种、所有权属、储备规模、存储质量、轮换规定、轮换或入库标准、补贴标准、动用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一)储备品种
《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二)所有权属
《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实行党政同责、科学定位、合理布局、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储备规模
《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的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在完成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计划基础上,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供需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增加县级储备粮数量,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报告。芒市作为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主城区成品粮储备不得低于7日市场供应量。
(四)存储质量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储备粮入库质量验收检验,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方可作为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对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级储备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6年。
(五)轮换规定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不宜存的,必须及时轮换。县级储备粮(稻谷)轮换量原则上按照储备规模总量的二分之一,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的原则轮换,按货位以整仓轮换,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宏州分行营业部等部门可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储备粮采购、轮换和销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六)县级储备粮轮换或入库标准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储企业根据市场价格确定轮换出入库粮食的价格、时机,轮换出入库粮食数量、品种,粮食入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储备粮入库验收指标有关规定,粮食出库必须建立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承储企业必须按要求完成轮换任务,决不允许出现粮食劣变。
(七)补贴标准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据实补贴;保管费、轮换费等补贴原则上实行据实补贴,轮换价差亏损结合粮食市场行情实行据实补贴,具体补贴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宏州分行营业部按照“管理科学、标准合理、适时调整、执行高效、激励约束、注重绩效”的原则制定。
(八)动用方式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辖区内粮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三、《办法》修订的关键词、专业术语等
为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存储安全、调用顺畅,芒市新修订了《芒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对县级地方储备粮实行更严格规范管理,不断加强储备规模、存储管理、监督检查等管理责任和制度落实,以更好发挥地方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
县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含成品粮)。
成品粮由原粮经加工而成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成品粮食的统称。亦称“加工粮”。原粮经过加工脱去皮壳或磨成粉状的粮食。如大米、小米、面粉等。由于原粮品种品质不同,成品粮产粮率也不相同,一般的转换率大约在70%—80%左右。
市人民政府在完成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计划基础上,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供需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增加县级储备粮数量,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报告。芒市作为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主城区成品粮储备不得低于7日市场供应量。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资金安全负责。
四、《办法》规定的办事相关事项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的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和督促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宏州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所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资金安全负责。
五、《办法》规定的执法事项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在依法实施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以及有关财务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复制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对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问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承储企业应当配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宏州分行营业部依法开展信贷监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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