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发展和改革局 芒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规范转供电环节电费收取行为
芒市辖区内各转供电主体及终端用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确保我市一般工商业用户及时、足额享受国家降价红利,根据《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德发改价格〔2019〕296号)及《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主体电费收取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对芒市辖区内转供电主体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2018年以来我州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降价政策情况
2018年经州发改委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分别于4月1日、5月1日、7月1日、9月1日四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标准,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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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分类 |
电压等级 |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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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4月1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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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 执行 |
7月1日 执行 |
9月1日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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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千伏 |
0.6404 |
0.6279 |
0.62515 |
0.58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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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 |
0.6304 |
0.6179 |
0.61515 |
0.5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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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千伏 |
0.6204 |
0.6079 |
0.60515 |
0.56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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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 |
0.6104 |
0.5979 |
0.59515 |
0.55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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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经州发改委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分别于4月1日、7月1日两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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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分类 |
电压等级 |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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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4月1日执行 |
7月1日执行(目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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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千伏 |
0.53875 |
0.45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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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 |
0.52875 |
0.44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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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千伏 |
0.51875 |
0.43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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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 |
0.50875 |
0.42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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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规范转供电主体电费收取行为
(一)对于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丰枯峰谷电价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丰枯峰谷分时目录销售电价执行。鼓励具备条件的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量表,峰谷分时电量表的安装及其费用由转供电主体承担。
(二)对于终端用户暂时无条件执行丰枯峰谷电价的,可按转供电主体每月向供电部门缴纳的总表中一般工商业电费对应电量的平均电价水平实时结算(平均电价=供电部门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一般工商业电费总额/对应电量),终端用户缴纳电费总额为实际用电量与平均电价水平的乘。其中,对于采用预付费卡表的转供电主体,应按每月的实际平均电价水平与终端用户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三)对于自主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或通过配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转供电主体,除按该转供电主体每月与供电部门结算总表电费的平均电价水平收取电费外,其直接向电力交易中心缴纳的交易服务费或向配售电公司缴纳的代理交易费用可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分表电量据实分摊。
(四)终端用户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缴纳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纳周期保持一致。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示其缴纳电费的复印件和同期各终端用户的电费清单。
(五)转供电主体的运行维护费用(含公共设施用电) 应通过租赁费、物业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严禁单独收取上述费用、或与电费捆绑收取,不得以分摊上述费用为由大幅提高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三、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各转供电主体必须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云南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情况公示牌》,将国家、省电价政策,清理规范后的电费收取标准,电网企业开具的电费结算凭证复印件、终端用户用电量电价明细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用户监督。各转供电主体应向终端用户发放“用电交费明白卡”,详细记录其各抄表周期的电量和电价情况,提高收费透明度。不得出现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1. 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
2. 在转供电环节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3. 在转供电环节以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以其他名义加收费用的行为;
4. 转供电安装改造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5. 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行为;
6. 其他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
四、清理规范时间要求
电价属政府定价,各转供电主体应严格落实国家电价政策,于9月30日前完成公示牌、明白卡、退款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及终端用户签名的《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电费清退表》报芒市发展和改革局物价管理股(地址:芒市委党校9楼9-6,联系人:岳蕊娟,电话13578299443;钱德刚,电话13759218174)。10月15日至31日由市市场监管局对转供电主体落实一般商业电价情况进行抽查。
五、转供电主体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逾期未整改、规范、上报落实转供电环节收费情况的转供电主体,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从重处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依法查处外,还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将失信行为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
终端用户若发现未在规定期限内享受到国家降价政策红利的,可通过12315投诉举报。
附:1.云南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情况公示牌
2.用电交费明白卡
3.2019年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电费清退表
4.2018年终端用户电费清算表
5.贯彻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情况报告(模板)
芒市发展和改革局 芒市市场监管局
2019年9月12日
[附件: 1.云南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情况公示牌] [附件: 2,用电交费明白卡] [附件: 3.2019年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电费清退表] [附件: 4.终端用户2018年电费清算表] [附件: 5.关于贯彻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情况的报告(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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