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勐焕街道办事处、遮放农场社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 29 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芒市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印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芒市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明确管理职责,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芒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资金,是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通过后由财政统一集中管理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支出原则
(一)坚持“先预算、后审批、再使用”原则,防止经费支出的随意性、盲目性。
(二)坚持“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原则,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区分资金渠道和支出界限。
(三)坚持优先保障“三保”支出,重点保障各项还本付息、重点民生等支出原则,合理安排财政支出,做到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先急后缓、确保重点。
(四)坚持集体研究和“一支笔”审批原则,防止多头审批而产生的矛盾或混乱。
(五)坚持依法行政、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防止违纪现象发生。
(六)坚持“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
第二章 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
第一节 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
第四条 部门预算安排到预算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等基本支出事项,按预算执行计划拨付。
第五条 部门预算安排到单位的项目切块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度安排拨付。
第六条 部门预算安排的还本付息资金,由用款单位根据放款金融机构到期还本付息款通知书据实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分管财政副市长签批后,由市财政局安排拨付。
第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预算单位确需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增加和调整的重点项目建设支出,原则上在本单位部门预算切块资金中调剂安排,调剂后仍有不足的部分,由用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市长审批后安排,其中单笔申请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含)由市长审批同意后下达,10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八条 预算执行中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需要动支预备费的,由用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单笔申请金额5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市长审批同意后下达,单笔申请金额5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使用,不得截留或挪用,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收入进度拨付,年度执行中因成本性支出等需增加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的,审批程序按第七条办理。
第二节 上级专项资金支出审批
第十条 上级专项资金明确到资金使用单位及支出项目的,由市财政局直接下达使用单位执行。
第十一条 上级专项资金明确到资金使用部门及支出项目,需再次分配到具体二级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下达。
第十二条 上级专项资金未明确资金使用单位及支出项目的,按资金用途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下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市长审批同意后下达;50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十三条 上级专项资金统筹整合涉农支出,由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年度涉农整合资金实施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由实施单位组织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按批次报经市政府行文批准后,市财政下达执行。
第三节 债券资金支出审批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上级实际下达的债券资金总量,结合债券资金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情况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核,经市长审批同意后下达。
第十五条 债券资金预算调整方案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由市财政局按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四节 结余结转资金支出审批
第十六条 市级财力安排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指标,在年终结账后一律收回财政平衡预算。未能在当年兑付完毕的人员补助类经费、业务费(限项目资金及专项基金)等基本支出和项目类支出,由市财政局统一纳入次年部门预算市级预留切块资金中安排,预算单位在开展工作中仍需要继续使用该项资金,用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同意后下达。
第十七条 项目已实施完毕的上级结余资金或上级规定超过2个预算年度未使用完毕的上级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部收回统筹安排。预算单位在开展工作中仍需要继续使用该项资金,由用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同意后下达。
第三章 财政资金监管检查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依法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的监督,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2017年出台的《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芒政办发〔2017〕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芒市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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