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财政局

芒市11家单位联合关于印发《芒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4431    作者: 日期:2022/8/2

各乡(镇)人民政府、勐焕街道办事处、遮放农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提高我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乡村振兴发展,结合芒市实际,制定了《芒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芒市财政局                 芒市发展和改革局 

芒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芒市交通运输局

芒市农业农村局                  芒市水利局

芒市文化和旅游局               芒市林业和草原局

芒市乡村振兴局

                  2022623

 


芒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根据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云南省财政厅等11厅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云财农〔2021153号)、《德宏州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德财农〔20219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整合时限。2021-2023年,芒市延续整合试点政策。2024-2025年,整合试点政策实施范围调整至中央确定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确保平稳过渡。

整合资金范围。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以下统称整合资金),是指中央、省、州、市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原则上与国办发〔201622号和云厅字〔201620号文及德室字〔2018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保持一致(具体资金名称及支出方向以2020年为准),中央、省级、州级和市级资金不得突破上述范围进行整合。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纳入整合试点政策范围的资金上级按原渠道下达到市,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在市级,由市级自主统筹安排使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整合试点工作。其中,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的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下达。

 整合资金的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民生、保障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项目为载体,区分轻重缓急,在突出重点的同时,坚持点面结合安排使用资金。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项目库中优选项目。

 

第二章  整合资金支持重点

  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可以按规定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垃圾污水治理等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水利、交通农产品仓储保鲜等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将整合资金优先用于产业项目,2021年投入占比不低于50%以后年度逐年提高(具体比例按上级规定执行)。鼓励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凝聚支持合力。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以及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

第六条 加强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依托资源优势和产业发展基础重点选择 2-3个特色主导产业,由支持种养环节向支持精深加工等全产业链开发转变,补齐要素短板,拓展产业增值增效空间。要突出基地建设、良种繁育、病虫害防控、精深加工等主导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谋划储备一批重点产业项目并纳入项目库。建立健全产业项目联农带农机制,将新型经营主体扶持与联农带农效果紧密挂钩,激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绑定农户、龙头企业绑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带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群体稳定增收的"双绑"龙头企业、合作社依法依规在产业项目安排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加强产业项目风险评估,建立多方参与机制,做好项目前期论证避免高风险、缺乏可行性的产业项目,加强产业发展项目过程管理,完善防范和处置风险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   整合资金分配

第七条 市财政局收到各级各类整合资金下达文件(不含提前下达)后,及时会同市乡村振兴局等行业部门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提出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在收到市政府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 整合资金项目管理

第八条 整合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符合《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号)规定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九条 加强项目库建设。市级要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库,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做好项目储备,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整合资金(应急类项目除外)。 

第十条 精准编制整合资金方案。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根据上年度提前下达资金、当年到位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因素等情况,结合上年度实际到位资金规模科学测算当年涉农整合资金到位规模在项目库内按轻重缓急原则优选项目,确定好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统筹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科学编制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上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印发。年度执行中,将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调整整合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 加强整合资金项目公开。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进行公示公告。整合资金分配由财政局负责公开;市级项目库由乡村振兴局负责公开;整合项目由实施单位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受益对象招投标、实施进度、支出进度等信息,并在项目村组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加快项目实施。整合项目及资金下达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后,报政府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批复组织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超标建设,不得随意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在实施期内报请原批准机关同意原则上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当在年底以前全部完成。项目完工验收后需要移交资产的,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 加强工程质量监管。项目实施单位成立工程质量监管小组,成员由乡镇驻村干部、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和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有条件的,同时聘请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投资效益。

十四 加强项目验收管理。项目建设全面完成后,由项目实施部门牵头,组织市级相关单位、施工单位、项目涉及乡镇和受益群众等共同参与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需要整改的,要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时限,整改完成后再组织验收,直到验收通过。 

第十 加强资金拨付管理。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启动资金不超过30%,支付工程款时实行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制。补助到人(到户)项目资金,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一次性兑付。原则上通过“一卡通”或其他银行卡方式发放到农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 加强会计核算管理。按照“谁实施、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所有整合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检查验收、资金报账、风险责任承担等,严格执行一个主体承担,一把尺子监管的办法执行整合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项核算,确保资金规范、安全使用。做到资金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管理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十 强化整合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加快资金的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结转结余的整合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佘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形成的整合资金结转结余,因规划滞后导致的,由具体规划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不成熟或未按期完工导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的,若属于资金分配计划提供不及时或未及时申报项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若属于其他情况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因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结余资金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的,一律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第十 加强项目资产后期管理。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按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的类别分类定义、确权和管理。按资产类型分类管护,明确各方管护责任。资产需要移交的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归集整理整合项目档案资料。包括:项目资金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绩效目标、招投标、工程进度、结算、验收等相关项目资料。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强化资金的管理责任,充分发挥整合资金的引导作用,以乡村振兴为导向,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规划为引领,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整合投入,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 为确保整合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统筹整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财政局,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

(一)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市乡村振兴局及发改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各部门的项目编制,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整合资金下达、资金拨付,配合项目库建立、项目验收及监督评价等工作。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区分整合资金来源、级次、名称,建立整合资金台账和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掌握资金下达进度、支出进度和用途、绩效等情况,定期汇总报告。

(五)市审计局负责整合资金审计工作。要将整合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六)各乡镇、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

(七)各整合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履行监管职责,承担安全责任。具体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竣工验收、资金兑付、绩效自评、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并配合市整合办、财政、乡村振兴、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工作。建立整合资金使用台账,如实记录单位整合资金来源、项目进度,资金支出情况等。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整合办组织市乡村振兴局、民宗、发改、财政、审计、统计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为主要标准,对整合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来年整合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 严格责任追究。财政、乡村振兴、发改、农业、林业、民宗、水利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整合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有冲突的,执行上级规定。

 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2019年印发的芒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芒开组〔201933)同时废止。

 [附件: 《芒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