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在芒市已脱贫摘帽、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新形势下,资金的用途、支持对象、政策目标等,亟需顺应新形势、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要求,与时俱进进行调整优化。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21〕140号)和《德宏州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德财农〔2021〕92号)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芒市实际,对《芒市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芒政办发〔2018〕31号)进行了修订,修订为《芒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由原来的二十四条调整为现在的十五条,分别对资金名称、资金支持方向、资金使用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主要调整为:
(一)调整资金名称
资金名称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二)调整资金支持方向
资金支持方向由“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整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调整为“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三)调整资金使用范围
资金使用范围由“重点向深度贫困乡村、贫困少数民族乡村、贫困边境乡村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调整为“市级安排具体项目和资金时要突出重点,兼顾脱贫人口和其他农村人口、脱贫村和其他村,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市中央衔接资金、不超过40%的到市省级衔接资金、不超过40%的市本级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市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四)调整项目管理费比例
项目管理费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从中央、省和州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中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调整为“衔接资金使用单位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从下达到项目的衔接资金中,按照中央衔接资金最高不超过1%、省级衔接资金最高不超过3%、市级衔接资金最高不超过5%的比例安排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市级自筹解决。”
(五)调整资金负面清单
资金不得使用范围由“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资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处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其他和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调整为“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法》出台的目的
《办法》的出台,为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同时为芒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创建乡村振兴示范市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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