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芒)应急罚〔2024〕执6 0006-02号

浏览量:2592    作者: 日期:2025/5/16

被处罚人:吴荣

  违法事实及证据:作为云南机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协助第一负责人统筹推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协助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芒市机场飞行区大修零星维护及施工项目 “10·2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一是组织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力,项目管理混乱,对管理人员和员工到场履职情况失管。二是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力,未及时排查项目存在安全生产投入和管理不足的隐患,并未向上级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导致2024年10月27日2时01分,在芒市机场飞行区大修零星维护及施工项目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主要证据有:证据一:勘验笔录1份;证据二:照片23张;证据三:询问笔录16份;证据四:该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台账资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31150元(叁万壹仟壹佰伍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芒市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芒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7日

文章来源:安全生产执法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