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濮山磊
违法事实及证据:作为云南机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对芒市机场飞行区大修零星维护及施工项目“10·2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一是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制度不力。二是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督促落实三级教育培训不力。三是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现场管理人员缺失。四是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导致2024年10月27日2时01分,在芒市机场飞行区大修零星维护及施工项目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主要证据有:证据一:勘验笔录1份;证据二:照片23张;证据三:询问笔录16份;证据四:该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台账资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77192元(柒万柒仟壹佰玖拾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芒市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芒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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