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芒)应急罚〔2024〕执6 0006-03号

浏览量:2122    作者: 日期:2025/5/16

被处罚人:曲致宇 

  违法事实及证据: 作为芒市机场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芒市机场飞行区大修零星维护及施工项目“10·2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一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有关情况,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遵守安全相关规定。二是落实作业风险辨识管控工作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根据项目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措施有效管控夜间行车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三是对项目的检查及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危险行为未得到及时制止,且事发前未在现场履行生产安全管理职责。导致2024年10月27日2时01分,在芒市机场飞行区大修零星维护及施工项目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主要证据有:证据一:勘验笔录1份;证据二:照片23张;证据三:询问笔录16份;证据四:该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台账资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0765元(贰万零柒佰陆拾伍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芒市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芒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7日

文章来源:安全生产执法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