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芒)应急罚〔2024〕执6 0006号

浏览量:2216    作者: 日期:2025/5/16

被处罚单位:云南机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作为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芒市机场飞行区大修零星维护及施工项目“10·2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一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没有针对性,未全覆盖且流于形式。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关情况。二是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现场管理人员缺失,施工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从业人员不了解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三是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根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开展风险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未采取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导致2024年10月27日2时01分,在芒市机场飞行区大修零星维护及施工项目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主要证据有:证据一:勘验笔录1份;证据二:照片23张;证据三:询问笔录16份;证据四:该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台账资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芒市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芒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7日

文章来源:安全生产执法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