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芒)应急罚〔2024〕执6 0005-02号

浏览量:2072    作者: 日期:2025/5/16

被处罚人:岳显朝

  违法事实及证据:作为芒市南秀苑住宅小区二期工程的项目经理,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芒市南秀苑住宅小区二期项目“8·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一是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作业班组、作业人员的违章、冒险行为未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二是落实作业风险辨识管控工作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根据施工区域特点和作业风险,对临边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三是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根据施工项目特点具体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范围及管理区域,未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作业人员的岗位职责。导致2024年8月27日13时57分许,在勐焕街道南秀苑住宅小区二期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主要证据有:证据一:勘验笔录1份;证据二:现场照片17张;证据三:询问笔录5份;证据四:公司提供的相关安全生产台账资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9600元(玖仟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芒市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芒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文章来源:安全生产执法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