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应急管理局2020-2021年度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许可布点规划方案
各乡镇(街道、农场)、各有关企业:
为切实加强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网点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零售网点的经营行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市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芒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芒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的宏观调控和安全管理,科学研判各乡镇、街道、农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分布特点,充分考虑行政村(社区)数量和人口因素,结合近年来全市烟花爆竹销售经营情况及城内禁放区域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公告,合理确定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建立科学合理、规范合法、管理有序、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秩序。
二、布点规划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原则: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总原则,坚持特许经营和市场公平相结合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系。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合法经营单位地点自身及周边安全条件、销售人员、安全责任制度在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下,均可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烟花爆竹零售申请。
目标:一是通过加盟连锁经营模式,逐年提升连锁经营率,达到连锁经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目标,形成统一、规范的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络,提升烟花爆竹经营、存储、运输环节安全管理水平。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云安监管〔2018〕42号)文件要求,力争连锁经营率在2021年底达30%,并逐年提高。二是通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的实施,使全市经营布点更加科学合理、便于管理,继续夯实烟花爆竹零售市场安全基础性工作,努力构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三是全市零售网点实行总量控制,实行“禁止、控制、适度”的布设格局,严格条件、合理布局,坚决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现象。
三、布点规划数量
按照云南省给各州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数量的分配额,芒市2020-2021年度长期零售店许可数量控制在55个以内,各乡镇、街道、农场具体数量控制指标详见附件1。
为保障春节、清明等节日期间民众对烟花爆竹的需求,在全市城区禁放区以外和乡镇设立一定数量的烟花爆竹节日供应店,但必须保证对节日供应店的选址和销售人员的要求同等于对长期零售店的要求。全市节日供应店的数量总数控制在55个以内。
四、布点规划选址要求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数量和相邻两个经营零售网点之间的安全距离,坚决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现象,取缔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经营行为,本着合理规划、总量控制、方便群众、有利安全的原则,结合安全合理、市场需求、便民利民等因素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必须达到以下安全条件: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11.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12.不应属于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1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分类: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墙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组成的混合结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结构屋架、钢筋混凝土柱或砖墙组成的混合结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是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四级耐火等级是木屋顶、难燃烧体墙壁组成的可燃结构。);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1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1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16.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1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1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1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20.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2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2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23.符合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4.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5.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26.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27.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28.不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五、布点及申请许可实施步骤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具体负责辖区内零售经营户布点规划的组织工作。零售网点原则上只减不增,超过布点规划数的一律不得增加经营(零售)户。动员和引导辖区内零售经营户积极参与烟花爆竹连锁经营。
(一)发布通知。
各乡镇(农场)在辖区内采取多种形式发布关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办的通知(通告),明确申请时间、申请条件和申报资料。
(二)报名登记时间阶段。
2020年11月10日起,申请人在所辖乡镇(农场)申办。各乡镇(农场)要按规划控制申请数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数量如超出规划控制数的,优先考虑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常年经营户及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条件好和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的申请人。
第一阶段:专店零售延期的,店铺位置未变动的,11月25号前提交申请。
第二阶段:新取证以及延期换证位置有变动的,11月30日前提交申请。
(三)现场审查。
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的零售户需按照附件2的样式填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安全审查表,由乡镇(农场)对申请人的经营现场进行安全条件初查,并如实填写初查意见,由乡镇安监站完成编号备案后交市应急管理局审核。
(四)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申报材料齐全后,方可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含: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批发单位签订的供货、协议布点规划安全审查表、周边安全条件证明、买卖合同、原烟花爆竹许可证原件(新取证不需要)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布点规划是依法规范零售经营网点经营秩序,确保安全经营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农场安监站要按经营布点规划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以此为契机,强力推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标本兼治。
(二)严格标准,切实把好准入关。各乡镇、农场安监站要重视本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管理工作,严格审查安全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不搞一哄而上,成熟一家,上报一家,确保零售经营点安全、合理、合法、有序。
(三)加强监管、强化“打非”。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严格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伪劣产品等行为。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和非法渠道进货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实现由无序经营向规范经营转变,由零散经营转变为专店经营,提升烟花爆竹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严格遵守经营秩序。批发企业须到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准运手续后,方可采购烟花爆竹,不得向本市以外区域的零售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不得从其他县市采购烟花爆竹进行销售。
附件:1.芒市2020-2021年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规划数量
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布点规划安全审查表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芒市应急管理局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芒应急发〔2020〕62号芒市应急管理局2020-2021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规划方案]
[附件: 附件1:芒市2020-2021年烟花爆竹零售]
[附件: 附件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申请书36]
[附件: 附件3: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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