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办证大厅受理通知书、申请延期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县市安监局同意申报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原件(申请书一式二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个体工商户不可以经营危险化学品55号令);
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4、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复制件);
5、三级标准化证书;
6、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7、企业从业人员名单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8、成立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负责人、安全员加油员任命文件及相应的责任制文件;
9、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和平安人身意外保险证明材料及被保险人名单(全员);
10、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11、安全费用提取凭证或使用证明;
12、经营或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13、县市安监局现场整改复查意见书;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
(1)储存设施符合化工园区规划或者符合城市和乡镇规划要求;
(2)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县市局现场审查意见书)
2、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3、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14、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5、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含评价人员现场照片;
16、提交与供应方的合同, 供应方的资质证明文件;
17、运输企业签订的合同、运输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18、经营企业不储存危险化学品或不租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书;
19、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注: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各项申请材料需独立成册,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附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延期换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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