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申请书一式二份);
2、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3、变更后企业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制件)及安全资格证书;
4、变更企业名称的缘由和依据证明;
5、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6、变更隶属关系或经济类型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7、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原址重建)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9、县市安监局现场审查意见书;
注: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各项申请材料需独立成册,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附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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