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由建设单位依法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主要在国家、省、州(市)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择具备相应专业特长的专家,专家人数不得低于3人,且应为单数,所选专家情况应征求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并就有关验收工作事宜进行沟通。
二.安全评价机构对出具的建设项目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其评价结论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三.建设单位应向专家组提供以下材料,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查。建设单位对提交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管道施工、监理单位情况报告;
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3、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
4、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5、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及被保险人员名单(复制件);
6、专家组现场验收审查意见、建设单位书面整改报告以及专家组长确认整改完成意见;
7、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含评价人员现场照片;
8、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附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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