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州驻芒市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确保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德宏州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规定,结合芒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本轮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6月15日。其中:2026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划定防火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林木、林地及林地边缘直线距离100米范围内均属于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严格火源管控。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从事上坟、烧香、烧纸、烧蜂、吸烟、烧烤、烧山狩猎、春游野炊、生火取暖、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非生产性用火;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玩火。
(三)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要自觉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实行登记备案,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规定,破坏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开展计划烧除,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烧甘蔗地、烧秸秆、烧牧草地等野外农事用火,应当向所在地村(居)委会、社区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社区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擅自野外用火。
(五)确需在防火区内进行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从事勘察、开矿和各种项目建设工程等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四、压实防火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严格执行首长负责制,压紧压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链条,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要细化各级林长巡林制度,强化护林员“十联户”网格化管控机制,明确责任区划与责任人,切实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
五、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各乡镇、街道要把野外火源管理作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决管住林区野外火源。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加强对重点林区、高火险区、旅游景区等敏感区域的巡查管控,严防火种入山。要深入开展“林电共安”等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科学推进林下可燃物割除和计划烧除工作,有效降低林下可燃物载量。各行业监管部门和各级森防指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要督促指导林区光伏电站、加油站、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目标单位及时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必要时实施防火隔离带建设,切实保障重点目标安全。
六、加强应急准备。各乡镇、街道、有关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及时发布火险气象等预报预警,公安机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大火案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草原火灾犯罪行为。各乡镇、街道、有关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专业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半专业队伍及义务扑火队伍的业务培训、实战演练、靠前驻防和携装巡护工作,确保始终保持临战状态。一旦发现火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处置办法),快速出动,在确保扑救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绝对安全的前提下,科学高效、安全有序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和次生灾害。
七、严肃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对不服从处罚的,将移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故意纵火烧山,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请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芒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