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和环境卫生,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自治州养犬实行区域管理制度,分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为此,芒市结合实际,制定了《芒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养犬分区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意见采纳
本《通告》由市政府组织综合执法、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工业和商务科技、住建、司法等部门起草,征求了勐焕街道办事处、芒市镇政府、风平镇政府以及有关社区(村)意见建议,并根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本《通告》坚持对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的原则,明确了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范围,并公布了监管部门举报电话。 根据《条例》规定和芒市城市规划建设情况,明确建成区为严格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严格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根据2025年3月17日州公安局、州农业农村局联合发布《德宏州关于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犬类名录的通告》,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33种烈性犬,以及除中华田园犬及金毛犬外,按身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垂直到地面的距离)达65厘米以上的大型犬。涉及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内犬只免疫、登记、经营等管理活动,严格按照《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