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专题报道 > 利企惠民专栏 > 惠民政策

芒政办发〔2024〕18号 关于印发芒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16969   作者:  日期:2024/3/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勐焕街道办事处遮放农场社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芒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29

此件公开发布


芒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益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45)《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34等文件精神结合芒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以土地所有权人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市场依法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实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同责

第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确保土地所有权人和入市主体的相关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入市范围

第六条 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可就地入市

第七条 对历史形成的零星分散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基础设施配套重新划分宗地并确定产权归属后按照新的规划条件调整入市

第八条 允许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将腾挪出的节余指标调整到产业集中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区域实现异地调整入市

第九条 鼓励乡村振兴产业和项目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积极盘活闲置低效空闲的存量建设用地

第十条 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完成生态修复后在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可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用于发展相关产业

第十一条 在试点期间入市土地不得用于建设商品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入市土地应一并纳入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

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已依法办理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

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未设置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

需要处理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和补偿已经处理完毕

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

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还需配备其周边还应具备入住人口所需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等条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入市主体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街道村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街道村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十四条 在入市前土地所属乡镇街道农民集体社区)、组农民集体已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完成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取得法人资格并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主体组织实施入市或由其委托的其他法人组织代理实施入市也可以授权或委托其组建的资产公司作为入市的实施主体就授权或者委托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未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土地所属乡镇农民集体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代行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四章  入市方式

第十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工矿仓储用地50

商服旅游等用地40

其他经营性用途的教育卫生养老等用地50

第十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作为出让方将一定年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与受让方由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行为

第十七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作为租赁方将一定年限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方由承租方根据合同约定向租赁方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作为出资入股将一定年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与他人组建新企业或增资入股到已有企业的行为该土地使用权由企业持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股权由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主体单位持有

第十九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已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第二十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已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规定办理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其抵押最高期限不得超过租赁期限抵押登记证应当注明租赁土地的租赁期限和租金交纳情况

第五章  入市途径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方式入市的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形式进行交易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年度供应计划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依法在本集体内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对入市主体提出的入市动议入市方案授权委托资金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形成书面决议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有关规定落实财务公开和公示制度入市宗地信息及成交价格交易费用税费缴纳和收益支出等情况应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入市主体应当完成拟入市宗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登记等前期工作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入市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提出拟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入市主体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参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进行地价评估参考土地估价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研究确定入市地块起始价和底价入市主体可授权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参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进行地价评估芒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审批决策委员会参考土地估价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研究确定入市地块起始价和底价

第二十七条 入市主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入市方案明确拟入市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委托实施入市等内容。

相关部门应为入市主体编制入市方案提供便利,对方案编制中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准入等方面给予指导审查

第二十八条 入市主体持形成的入市方案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等资料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入市申请申请资料应包括

入市申请书

入市决议

入市方案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相关审核意见

规划条件含规划红线图);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核对入市相关资料并将形成的书面意见以及入市主体编制的入市方案在入市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认为该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当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入市主体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

第三十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社区)、组签订合作协议并实施的项目可以按程序依法处理后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第三十一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入市的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程序统一实行公开交易以协议方式入市的其入市方案和交易意向书在按程序报经同意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完成后其交易信息应在村务公开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进行公布新组建的企业或增资入股后的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应当申请入市土地的使用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交易完成后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缴清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可以向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可申请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登记入市后有独立分宗要求的按照出让合同或变更补充合同的约定办理分割登记办理登记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成交确认书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

土地价款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证明和税收完税免税或不征税证明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按租赁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市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依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征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对相关权益人依法予以补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予以配合

第六章  转让抵押

第三十八条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资赠予或者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资赠予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并办理转移登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80%市人民政府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九条 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办理使用权抵押融资金融机构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办理集体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抵押相关手续并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不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

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七章  收益管理

第四十一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成本应按章纳税并以向市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方式履行相应义务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原则上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租赁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和再转让方缴纳

第四十二条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土地成交价款内收取收取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前期开发等支出生态补偿土地复垦失地农民保障以及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助和特困救助等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严格按规定分配使用分配情况纳入信息公开内容接受政府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据职责建立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联合监管机制各部门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对合同约定事项实施监管,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用途管制要求,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第四十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违反本办法规定交易的,市自然资源局不得为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手续、用地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的、未按规划用途或规划许可条件建设的、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动工、竣工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3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自2024329日起至2027328日止。


   解读《芒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一篇:芒政办发〔2024〕19号 关于印发芒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芒政办发〔2023〕68号 关于公布芒市市乡两级便民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承办: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务热线:0692-2121519 
滇ICP备17006904号-1  地址:芒市斑色路16号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02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常见问题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92-2121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