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非煤地下矿山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制度〉》(云安〔2022〕20号)中“对非煤地下矿山实行乡(镇、街道)以上政府领导包保非煤地下矿山安全责任,其中,生产和基建(含技改)非煤地下矿山由县(市、区)政府领导包保,停产、停建非煤地下矿山由乡(镇、街道)政府领导包保,每座非煤地下矿山要明确1名政府领导干部作为包保责任人。”以及《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实施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制度的通知》(云应急〔2020〕30号)中“实行乡(镇、街道)以上政府领导包保尾矿库安全责任,其中,一等、二等尾矿库由州(市)政府领导包保,三等、四等尾矿库由县(市、区)政府领导包保,五等尾矿库由乡(镇、街道)政府领导包保。每座尾矿库要明确一名政府领导干部作为包保责任人,工作岗位调整的,应及时变更,防止挂空。”之规定,芒市人民政府明确了芒市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并予以公示。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