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众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全市秸秆禁烧管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全年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向河边、河道、水库、道路堆放和倾倒秸秆。
二、各乡镇(街道、农场)要切实加强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推进落实,加强巡查检查,加大宣传引导,层层压实责任,切实做好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工作。组织辖区内村(社)、小组通过机动巡查检查、秸秆焚烧智能监控平台及时发现火点并迅速处置,防止焚烧秸秆造成烟尘污染。
三、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疏堵结合,因地制宜,确保秸秆禁烧取得实效。鼓励和引导农民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现象。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或拒绝、阻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禁烧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秸秆行为。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电话,24小时专人值班,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电话:12345、0692-2121584(市农业农村局)。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芒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3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