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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芒政告〔2022〕10号 芒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的通告》

浏览量:11105   作者:  日期:2022/12/23

2016913日下发芒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20181月进行第一次修改并下发芒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的通告》(芒政告20181),根据新的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需对原通知进行第二次修改

修定背景

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任务与新时代新要求相匹配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中共德宏州委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要求深入打好农作为秸秆焚烧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秸秆露天焚烧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划定秸秆禁烧重点管控区域在禁烧区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持续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落实秸秆还田离田支持政策

落实芒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芒政发202120要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在城市建成区内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城市建成区外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属地乡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

推进芒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解决群众身边突出大气污染问题确保大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国家省目标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一百一十九条第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依法划定的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禁止在露天禁烧区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产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关联文件:《芒政告〔2022〕10号 芒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的通告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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