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3日下发《芒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2018年1月进行第一次修改,并下发《芒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的通告》(芒政告〔2018〕1号),根据新的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需对原通知进行第二次修改。
一、修定背景
(一)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任务与新时代新要求相匹配。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
(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中共德宏州委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要求,深入打好农作为秸秆焚烧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秸秆露天焚烧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划定秸秆禁烧重点管控区域,在禁烧区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持续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落实秸秆还田离田支持政策。
(三)落实《芒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芒政发〔2021〕20号)要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在城市建成区内,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城市建成区外,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
(四)推进芒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解决群众身边突出大气污染问题,确保大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国家、省目标要求。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依法划定的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禁止在露天禁烧区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产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