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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浏览量:4702   作者:  日期:2022/12/7

芒政规〔201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勐焕街道办事处、遮放农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芒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经芒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6日起施行。

 

 

 

芒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芒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函》(环明传﹝2019﹞8号)、《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函》(云污防字﹝2019﹞8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芒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时间和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

(一)芒市建成区内全面禁止燃放

具体为:东至环东路孔雀湖一线,南至环南路军分区一线,西至华丰紫园一线,北至盛世佳园小区一线,详见附件《芒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图》。

(二)其他禁放区域。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墓园、陵园、殡葬场所。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8.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以上所列场所由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禁放区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格加强烟花爆竹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放区内生产、储存、运输以及燃放烟花爆竹。

(二)途经禁放区范围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需按照公安部门指定路线行驶。

(三)凡一次性购买含药量3公斤以上烟花爆竹的,实行烟花爆竹购买实名制,由市安监局督促销单位(户)制定烟花爆竹销售登记台账,由经销单位(户)进行认真登记。

(四)烟花爆竹经销单位(户)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四、严格审批

(一)国家重大活动和重大节日需要举办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必须提前二十天向公安部门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发布公告后,方可实施燃放。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安监局不再对禁放区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进行审批。

五、法律责任

(一)市安监局负责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辖区内烟花爆竹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二)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禁放区内烟花爆竹违法运输、储存、违规燃放等行为。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市公安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0692- 110(市公安局)、2120280(市安监局)。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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