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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浏览量:3368   作者:  日期:2022/12/7

登记编号:德府登134号

 

54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3月8日第三届芒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

 

 

 

芒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芒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保证法制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6-2020年)》以及《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对截至2016年12月1日芒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5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由于上位法已失效,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一致,且不符合现实工作需要等原因,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7件规范性文件:

1.《潞西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手扶拖拉机、农用车限时限路禁止驶入市区及禁止机动车辆在市区鸣喇叭的报告的通知》(潞政发〔1999〕4号)

2.《潞西市粮食直接补贴实施暂行办法》(潞政发〔2004〕40号)

3.《潞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潞西市政府第15号公告)

4.《潞西市新建构筑物防雷设施设计审核和竣工检测验收实施方案》(潞政办发〔2008〕73号)

5.《潞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对象的通知》(潞政办发〔2008〕106号)

6.《潞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潞政发〔2009〕327号)

7.《潞西市史迪威码头湿地保护管理办法》(芒政发〔2008〕149号)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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