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云南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37号)和《德宏州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2020年)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芒市实际,现就划定芒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的车辆类型
本通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械和可运输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禁用区区域范围为:芒市遮安路——金孔雀大街——勐焕路——芒市大街构成的封闭圆范围内(不含边界道路),实行全时段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详见附图)。
三、申报登记与环保登记号码核发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可通过受理窗口或网上申报平台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环保登记号码,机主自行制作环保标牌,喷涂或悬挂于显著位置。
环保标牌样式及尺寸:
外观标准尺:长50cmX高10cm,单字高7cm。
字 体:方正大黑简体,字体水平、垂直居中。
字体色:白色。
背景色:蓝色(R:53、G:85、B:219)
位置应优先在机械左右两侧,每侧一个;如果侧边没有合适空间,可以选择机械尾端或机械操作手臂等明显位置。位于机械左、右侧或尾端时,要求水平,离地面高度至少1米。
四、有关要求
(一)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的非路移动机械,除完成申报登记外,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还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做好非道路移动机申报登记工作,未申报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人民币五千元(5000元)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予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工程机械使用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监管工作。
五、本通告自2020年11月26日起施行。
附件:芒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图(点击可下载)
芒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3日
源文件:芒政告〔2020〕17号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点击可下载)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