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芒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浏览量:43741   作者:  日期:2020/11/23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云南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37德宏州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2020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芒市实际现就划定芒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适用的车辆类型

本通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械和可运输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禁用区范围

禁用区区域范围为芒市遮安路——金孔雀大街——勐焕路——芒市大街构成的封闭圆范围内(不含边界道路)实行全时段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详见附图)。

申报登记与环保登记号码核发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可通过受理窗口或网上申报平台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环保登记号码机主自行制作环保标牌喷涂或悬挂于显著位置

环保标牌样式及尺寸

外观标准尺:50cmX10cm,单字高7cm

  :方正大黑简体字体水平垂直居中

字体色:白色

背景色:蓝色(R53G85B219)

位置应优先在机械左右两侧每侧一个如果侧边没有合适空间可以选择机械尾端或机械操作手臂等明显位置位于机械左右侧或尾端时要求水平离地面高度至少1

有关要求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的非路移动机械除完成申报登记外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还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做好非道路移动机申报登记工作未申报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将依法进行处理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人民币五千元(5000元)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予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工程机械使用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监管工作

本通告自20201126日起施行


附件:芒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图(点击可下载)


芒市人民政府

20201123


源文件:芒政告〔2020〕17号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点击可下载)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一篇: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2020年耕地轮作制度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芒政征启公告〔2020〕8号 征收土地用于芒市先午水库工程项目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承办: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务热线:0692-2121519 
滇ICP备17006904号-1  地址:芒市斑色路26号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常见问题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92-2121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