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流程示意图
BSZN-00000000-2020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办
事
指
南
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水利局
2021年1月1日发布
一、受理范围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县级权限如下: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原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等3项审批事项其中1项或多项的办理;
2.涉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的受理范围:县级审批或核准的水工程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3.涉及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受理范围:在蓄滞洪区、洪泛区内县级审批或核准的非防洪建设项目;
4.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受理范围:涉及本行政辖区内的江河河道管理范围的各类工程(其中属流域委、省级、州级权限的,由流域委、省级、州级审批),以及县级审批或核准的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各类涉河工程。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实施机关
芒市水利局
四、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岸线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水利规划;
3.符合防洪标准、航运要求及其他技术要求;
4.不得影响河势稳定、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不得影响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
6.不得妨碍防汛抢险;
7.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8.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或虽有影响但能与第三方达成补偿协议;
9.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10.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的行政许可;
11.提交的申报材料符合相关要求。
五、受理地点
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文蚌街15附2号芒市政务服务大厅芒市水利局接件窗口
六、申请材料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备注 |
|
1 |
洪水影响评价申请表 |
t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2份 |
填写文字清晰、申请人签字,属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
|
|
2 |
项目建设依据 |
¨原件 t复印件 |
2份 |
|
|
|
|
3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t原件 ¨复印件 |
8份 |
|
|
|
|
4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图)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方案(附图) |
t原件 t复印件 |
2份 |
|
|
|
|
5 |
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相关承诺函 |
t原件 t复印件 |
|
1份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保证所提供材料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有公章的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制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见附件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文蚌街15附2号芒市政务服务大厅芒市水利局接件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0692-2121582
(二)咨询回复
⒈窗口咨询和电话咨询的,当场能够答复的当场回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在30个工作日内答复;
⒉通过网络咨询的,在30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网上服务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或到芒市政务服务大厅水利窗口现场咨询及电话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芒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服务窗口在受理审批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制作《芒市水利局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申请人。
(五)监督投诉
1.窗口监督投诉:芒市目瑙纵歌路6号芒市水利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络投诉: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电子邮箱:dhlxsl@126.com
5.其他投诉:拨打“12345”政府热线,扫描政务服务“好差评”二维码。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芒市人民政府水利局作出的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芒市人民政府水利局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政务服务网站下载(https://zwfw.yn.gov.cn/portal)或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电话:0692-2117435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地址:芒市目瑙纵歌路6号 邮编:678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