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村(居)民小组:
经勐焕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将《勐焕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制度执行。
勐焕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勐焕街道办事处代章)
2019年7月11日
勐焕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运作行为,逐步建立“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社区(组)全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勐焕街道经济发展办是街道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区(组)的集体资产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负责本组织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
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制度,凡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除国家征收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集体所有制性质。
第二章 资产所有权界定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七条 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社区(组),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充分考虑不同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进行。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第九条 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移交,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确认所有权。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区分不同层级进行。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社区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街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街道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十一条 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决议;
(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规范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定期组织清产核资;
(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十四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交易后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集体资产购建、出售、捐赠、报废等行为增加或减少资产时,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街道审批,送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并公示。
第十七条 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账表相符。同时代理服务中心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次年3月31日前将清查结果报送上级业务部门。
第四章 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
固定资产,一般按购建或调入时原始价值确定。对因账外调入或无偿划归等原因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固定资产,可比照同类资产现行购建价格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初始投资价值确定。对确有交易需求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按现值或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条 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求的,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并报街道经济发展办备案。
第五章 账目调整与资产监管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务》、《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管理手册》等有关规定,对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等,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属盘盈或盘亏的填报《资产盘盈(亏)审批表》(见附件1),属报废或毁损的填报《资产核销审批表》(见附件2),报街道经济发展办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对以前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农业资产等,包括政府拨款、税费减免等形成的资产,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的资产等,有原始凭证的,按记载价值入账;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通过资产估价确认价值入账,作为增加公积公益金处理,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填报《资产评估审批表》(见附件3),可转增资本(并按股权比例量化给成员或集体),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填报《债权核销审批表》(见附件4)或《债务核销审批表》(见附件5),报街道经济发展办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不符合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进行账目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勐焕街道经济发展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1.《资产盘盈(亏)审批表》
2.《资产核销审批表》
3.《资产评估审批表》
4.《债权核销审批表》
5.《债务核销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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