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蔓延势头,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德宏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行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我市清理整治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基本农田上从事水产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芒市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规定,在禁养区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的行为;
(二)实施破坏基本农田进行挖塘养鱼的行为;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破坏基本农田从事水产养殖的行为。
二、对在基本农田上挖塘养鱼活动的,当事人应在2021年10月30日前自行拆除鱼塘及附属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逾期不拆除鱼塘及附属设施并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将由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强制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拒不执行本通告,恶意阻挠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对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局举报,电话:0692-2924629。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芒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0日
源文件:芒政告〔2021〕4号 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通告(点击可下载)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