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勐焕街道办事处、遮放农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芒市疫情防控第一批扶持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芒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芒市疫情防控第一批扶持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根据中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研究出台芒市疫情防控第一批扶持政策措施。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一、金融财政扶持政策
(一)继续执行延期还本付息、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本付息安排等政策,提高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的比重,鼓励金融机构因疫情产生的罚息、复利予以免收,全力帮助企业和个人纾困解难。
(二)政策性银行和各大型银行分支机构对2021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线下)一年期利率下调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可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再适当下调。
(三)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和个人未能及时还款的,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四)各保险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客户,适当延长保险期限、优惠或缓缴保费。
(五)州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抵质押物不作硬性要求,担保费率按0.5%收取。
(六)对承租我市国有经营性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021年4月至12月房租。已收取租金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租金中抵扣,合同期月份不足抵扣的可采取延长租期或退还租金的方式落实减免政策。间接承租实施主体经营性房屋,且转租方和承租方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主体应督促转租方将减免政策落实到实际承租方。
(七)对承租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免收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房租,在“两免三减半”支持范围内的免收房租企业不叠加享受,减半征收房租的企业免收1年租金,后续减半征收期限不再延长。
(八)鼓励5000平方米以上商场经营主体按照减免期限减免租金。鼓励非国有商品交易市场按照减免期限减免经营户摊位租金。
(九)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提前拨付拖欠账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纳入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的进出口奖励金、企业增速贡献奖、升规纳限等奖励项目,要加快资金拨付,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积极协助中小微企业争取各类补助奖励资金,及时组织拨付,切实为企业解决资金困难问题。
二、企业复工复产扶持政策
(十)对注册地在市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拟培育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新招录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且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给予企业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十一)对复工复产急需进口的原材料等重要物资,实行预约通关,优先安排检测,第一时间验放。
(十二)优化市场准入服务、先证后查、行政许可延期办结、企业异常名录审慎监管、企业技术服务性减免收费。对因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有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十三)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的,按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十四)对吸纳青年就业见习的用人单位给予1000元/人/月的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给予1500元/人/月的见习补贴。
(十五)对推荐到工业园区生产型企业和政府重点培育的生产型企业用工的,稳定就业满3个月后,每推荐1人奖励300元,对同一推荐对象,推荐人只奖励1次。
三、民生保障扶持政策
(十六)芒市主城区供排水价格统一在现行各类用水终端价格的基础上降低10%执行。执行时间为: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十七)天然气(不含LNG)终端销售价格统一在现行销售价格的基础上降低5%执行。执行时间为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十八)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整户家庭成员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全部纳入低保或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除死亡人员和考取公职人员外,全市低保对象2021年12月31日前只进不出,做到应保尽保。
(十九)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救助标准不超过全州城乡低保年保障标准。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有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和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打破救助对象户口、城乡界限,做到有难必救。
(二十)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扶持期限为三年,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经营实体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十一)对因疫情导致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的返贫劳动力,开发一批公益性特岗予以安置,按每月不低于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安置期限为6个月以内。
(二十二)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满1年的,每月发放600元;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每月发放300元。对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可以申领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每月发放300元。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二十三)对2021年市内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残疾人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研究生和本科4000元/人、大专3000元/人、中专2000元/人。
(二十四)因疫情原因居家隔离、村寨管控,导致生产者无法收获已成熟农产品的,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调度协调有关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帮助完成采收(不能用机械采收的除外),并送至群众家中,产生的费用由市级财政和农户各承担50%;导致农产品滞销的,价格在取得生产者认可后,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协调纳入疫情期间物资统一配送体系解决。
四、市场流通扶持政策
(二十五)对完成2020年目标任务的“批零住餐”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二十六)发放餐饮、农贸商超、日用品线上消费券;将外卖骑手、快递人员等纳入重点保供人员管理,给予核酸检测等抗疫补助;给予重点保供物流企业资金补贴。
(二十七)对外贸百强企业、应急保供超市、电商平台物流企业,因从州外调运货物入芒市所产生的代驾费用、消杀费用,给予资金补助;对跨境物流企业,给予资金补助。
五、税收扶持政策
(二十八)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十九)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 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十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十二)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三)延长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相关税收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支持农村金融发展。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10万元及以下)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10万元以下)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小微企业”。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10万元及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10万元及以下)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继续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继续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支持融资担保。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十四)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十五)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2022年4月3日前,工伤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三十六)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或符合条件的,可采取以下征管措施。
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级税务机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申报。
(三十七)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十八)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三十九)对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
(四十)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条款中无明确时限规定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如国家、省、州政策发生变化,以上级政策为准。
源文件: 芒政办发〔2021〕45号 关于印发芒市疫情防控第一批扶持政策措施的通知(点击可下载)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