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办事指南

浏览量:625    作者: 日期:2026/2/28

芒市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名称: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

2.服务对象:企业

3.涉及事项:税务注销、企业注销登记、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注销社会保险登记、银行账户注销、企业印章注销

4.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5.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审批(服务)层级:省、州(市)、县(市、区)

7.办理形式:线下窗口办理、线上办理

8.是否收费:否

9.法定办结时限:86个工作日

10.承诺审批(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11.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12.是否需要勘验、组织听证、专家评审、检测:否

13.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名称):否

1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5.是否实行容缺办理:通过即时办理税务注销的,实行容缺办理;其他办理环节不实行

16.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

17.办理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文蚌街15附2号C1区市场监管综合窗口(0692-2272725)

线上平台办理:云南政务服务网

线下窗口办理: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文蚌街15附2号C1区市场监管综合窗口

二、设定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3号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5.《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6.《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三、办理条件

(一)税务注销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3.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企业注销登记

企业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企业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由州级海关机构办理)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1.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

2.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外经营者备案失效的;

4.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的;

5.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四)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因发生破产、分立、兼(合)并、解散、吊销、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注销单位无参保缴费人员、暂停缴费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和退休人员;申请注销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无欠费。

(五)银行账户注销(由州级人行机构办理)

有以下情形的企业: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六)企业印章注销

已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对应的所有公章备案信息应予及时完成注销。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

形式

来源

渠道

出具

部门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

必要性

涉及事项

非必要材料

涉及情形

备注

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原件

纸质、电子

网上下载、窗口领取

申请人自备

1

必要

企业注销登记

 

 

2

股东会决议(决定)

原件

纸质

申请人自备

1

非必要

企业注销登记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解散的提交

 

3

清算报告

原件

纸质

申请人自备

__

1

非必要

企业注销登记

 

 

4

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纸质

政府部门核发

市场监管部门

1

非必要

企业注销登记

 

 

5

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注销文件

原件

纸质

申请人自备

1

非必要

企业注销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时提交

 

6

全体合伙人解散决议(决定)

原件

纸质

申请人自备

1

非必要

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法人注销时提交

 

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代理人身份证

原件

纸质

申请人自备

 

1

必要

 

 

 

8

《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原件

纸质

申请人自备

 

2

必要

税务注销

 

已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清税申报表》;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注销登记申请表》

9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原件

 

其他

公安部门

1

必要

税务注销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上级董事会、主管决议注销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1份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1份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1份

 

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税务登记证件

1份

 

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发票领用簿》

1份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还应报送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或判决书复印件

1份

 

10

《云南省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

原件

纸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注销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11

提供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撤销、注销、解散、合并、改制或成建制转出的文件等证明材料

 原件

纸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注销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填表说明:

1.“材料名称”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或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填报材料名称,材料名称中不应加入实施机关或实施主体的名称、地名、数字和材料要求。

2.“材料类型”分为“原件”、“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或复印件”。

3.“材料形式”分为“纸质”“电子”“纸质和电子”“纸质或电子”。

4.“来源渠道”分为“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其他”。

5.“出具部门”根据来源渠道填写,若是政府部门核发,则填报核发部门规范化简称;若是申请人自备则不填写,用“-”表示;若是其他,则填报制发机构的规范化简称。

6.“纸质材料份数”填写办事人提交该材料时,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具体份数。

7.“材料必要性”分为“必要”“非必要”。

8.“涉及事项”根据基本信息填写,若申请材料涉及所有事项,填写“全量事项”。

9.“非必要材料涉及情形”根据非必要材料对应的有关情形来填写。

10.“备注”填写“容缺办理”、“可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核验”等。

11.网上下载网址:http://amr.yn.gov.cn/info/1030/40023.htm


五、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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