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芒市教育体育局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县级权限)实施规范

浏览量:1319    作者: 日期:2023/12/13

芒市教育体育局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县级权限)实施规范

000105104018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00010510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置审批(县级权限)【000105104018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县级权限)【000105104018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建议保留,教育部下发清单有此内容)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4)《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216号)

5)《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云文旅规〔20221号)

6)《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云体规〔20222号)

7)《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云科规〔202210号)

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4)《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

7.实施机关:芒市教育体育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2)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举办者。

3)具有合法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机构章程和健全合规的内部管理制度。

4)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

6)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

7)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及材料。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

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但是许可有效期应当与学校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修业年限一致,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一般不超过6年,实施学前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校外培训或者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一般不超过3年。后期如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修订调整的,按修订调整后的最长期限执行。

5每半年1次公布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

6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个月压减至20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过程性指导,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2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强化信用约束。

3依法依规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今后在民办教育领域的许可申请实施重点监管。

4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跨部门的实时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和研判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问题,积极主动予以应对。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设立审批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表;

2)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

3)办学场地证明,包含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房屋安全鉴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合格证明材料;

4)机构章程;

5)培训材料及教学计划;

6)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或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体育器材、设备的合格证明材料(仅体育培训机构须提供);

8)验资报告。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审批机关受理申请;

3)审批机关进行审查;

4)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3个月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议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证照、批文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辖区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216号)

3.年检周期:一年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1)民办教育机构年检报告书;

2)上一自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政府专项补助资金审计报告;

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收费备案材料;

4)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材料。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发布年检通报,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印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芒市教育体育局

十五、备注

1.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2.《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州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三批)和调整完善原州级赋权事项的决定》(德政发〔202319号),其中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州级权限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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