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二、主管部门:
芒市广播电视局
三、实施机关:
芒市广播电视局(初审后报省广电局审批)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五、子项:
无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00013212400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000132124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首次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00013212400001)
2.申请延续《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00013212400002)
3.申请变更《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00013212400003)
4.申请遗失补办或损毁补办《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00013212400004)
5.申请注销《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00013212400005)
4.设定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七条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
(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5.实施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
6.监管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7.实施机关:芒市广播电视局(初审后报省广电局审批)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13.初审层级:县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省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2)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等;
(4)其他确有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形。
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通过有线电视网等其他传输方式开展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地区,不再受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申请。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等;
(四)其他确有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形。
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通过有线电视网等其他传输方式开展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地区,不再受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申请。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2.延长许可证有效期。3.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监督检查申请人具备的资质和条件
(1)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关条件:(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是否是以下单位或场所:(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二)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等;(四)其他确有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形。(五)是否是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通过有线电视网等其他传输方式开展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地区。
2.事中监管检查
(1)查阅核验申请人工商或事业登记信息,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申请内容、工作业务范围;
(2)实地勘察检查申请人工作场所、设备安装场所等是否达到相应条件;
(3) 行政审批合法合规检查,审批程序、流程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在审批时限内完成。
3.事后监管检查
(1)加强对管理执法工作的日常指导、监督,不定期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2)不定期开展实地工作检查(抽查);
(3)不断优化审批工作,对不依法行政的行为予以纠正和追究,督促整改;
(4)依法纠正和查处通过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的行为。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首次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1)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2份(内容应当包括:接收目的、接收卫星、接收内容、接收方式、收视对象范围、安装地点等);
(2)《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申请表》2份(说明:“审查意见”项必填);
(3)单位证照材料2份(说明:宾馆酒店提供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管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涉外写字楼、公寓提供涉外证明和外籍住户占比证明原件;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机构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材料原件等)。
2.申请延续《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1)《〈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2份(说明:①“审查意见”项必填;②重要载明事项如有变更,按“申请变更”程序办理);
(2)原《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1份(说明: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通过有线电视网络加密传输接收的,还需提供实际接收境外节目频道清单等)。
3.申请变更:
(1)《变更〈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2份(说明:①“审查意见”项必填;②变更“用户站址”的,参照“首次申请”确认站址后办理相关变更);
(2)原《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1份;
(3)变更“载明事项”的相关材料1份(说明:①变更“用户名称”“用户站址”的,需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报告等;②变更“用户站址”的,需重新施工建设和进行工程验收,一般不需要重新购买设备和重新签约节目)。
4.申请遗失补办或损毁补办
(1)《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补办申请表,2份(说明:“审查意见”项必填);
(2)遗失或损毁原因说明,2份。
5.申请注销
(1)《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注销申请表,2份(说明:“审查意见”项必填);
(2)注销理由说明,2份;
(3)原《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1份。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等;
(四)其他确有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形。
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通过有线电视网等其他传输方式开展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地区,不再受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申请。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领《许可证》。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检查和管理。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通报《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办理发放情况信息。此种《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设置直播卫星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
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区域内,个人因自用需要安装、使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要求。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部分情况下开展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领《许可证》。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变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接收目的、接收卫星、接收内容、接收方式、收视对象范围、安装地点等),应当办理变更许可。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请延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许可证载明站址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等;
(四)其他确有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形。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芒市广播电视局
十五、备注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地址:中缅友谊馆4楼 邮编:678400 电话:0692-2272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