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芒市广播电视局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实施规范

浏览量:1896    作者: 日期:2023/12/13

芒市广播电视局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实施规范

00013211300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000132113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000132113000】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00013211300003)

4.设定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6.监管依据

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七条

7.实施机关芒市广播电视局(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由其受理并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县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由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事业单位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严禁未经许可开办频率频道和更改频率频道,严禁出租、转让、承包或变相出租、转让、承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频率频道、时段栏目,严禁各种违法播放节目和广告等行为。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坚决实施退出,依法吊销其《许可证》。

2.认真做好播出机构统一换发许可证前的普查监管工作。在每三年一次的播出机构换发许可证前,均要对辖区内播出机构开展一次彻底的普查,并对各播出机构的换证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存在擅增频道频率、擅改呼号等违规问题的播出机构,要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到位。对不符合换证要求的,坚决不同意换证。

3.建立健全日常监测监管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做到能够及时发现违规问题和处理突发事件。按要求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清单化、制度化、规范化和公开透明,强化结果运用,提高监管效能。同时,对于群众举报或领导批转来的各类违规问题,或在报刊杂志、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上发现的违规线索,立即核查并督办整改。

4.加强监听监看和监测监管体系建设。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平台和监管系统建设,抓紧实现对辖区内省、地、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全天候实时监听监看,为依法、有效、全面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5.在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评价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针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的综合评价。建立科学全面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与综合评价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正确的工作导向、效益导向、发展导向。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

   1)主申请书(一式一份);

   2)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文件(一式一份);

   3)可行性报告(一式一份);

   4)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一式一份);

   5)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6)筹备计划(一式一份)。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八条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1.人力资源;2.资金保障及来源;3.场地、设备;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6.运营规划。(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五)筹备计划。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专家评审;

4)审批机构审查;

5)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全文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五份。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广电总局对申请材料做最终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

5.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承诺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十八条广电总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并同时对批准开办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办,须于有效期届满180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换发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换发。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办,须于有效期届满180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芒市广播电视局

十五、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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