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广播电视局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实施规范
【00013211300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000132113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000132113000】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00013211300003)
4.设定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6.监管依据
(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七条
7.实施机关:芒市广播电视局(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由其受理并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13.初审层级:县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由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事业单位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严禁未经许可开办频率频道和更改频率频道,严禁出租、转让、承包或变相出租、转让、承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频率频道、时段栏目,严禁各种违法播放节目和广告等行为。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坚决实施退出,依法吊销其《许可证》。
2.认真做好播出机构统一换发许可证前的普查监管工作。在每三年一次的播出机构换发许可证前,均要对辖区内播出机构开展一次彻底的普查,并对各播出机构的换证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存在擅增频道频率、擅改呼号等违规问题的播出机构,要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到位。对不符合换证要求的,坚决不同意换证。
3.建立健全日常监测监管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做到能够及时发现违规问题和处理突发事件。按要求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清单化、制度化、规范化和公开透明,强化结果运用,提高监管效能。同时,对于群众举报或领导批转来的各类违规问题,或在报刊杂志、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上发现的违规线索,立即核查并督办整改。
4.加强监听监看和监测监管体系建设。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平台和监管系统建设,抓紧实现对辖区内省、地、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全天候实时监听监看,为依法、有效、全面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5.在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评价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针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的综合评价。建立科学全面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与综合评价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正确的工作导向、效益导向、发展导向。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
(1)主申请书(一式一份);
(2)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文件(一式一份);
(3)可行性报告(一式一份);
(4)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一式一份);
(5)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6)筹备计划(一式一份)。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八条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1.人力资源;2.资金保障及来源;3.场地、设备;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6.运营规划。(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五)筹备计划。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专家评审;
(4)审批机构审查;
(5)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全文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五份。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广电总局对申请材料做最终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
5.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承诺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十八条广电总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并同时对批准开办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办,须于有效期届满180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换发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换发。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办,须于有效期届满180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芒市广播电视局
十五、备注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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