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公安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二、主管部门:
芒市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芒市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五、子项: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县级权限)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
建设方案审批(县级权限)
【000109130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000109130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县级权限)【000109130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无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5.实施依据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五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本地区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由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指定。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
(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六条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
(5)《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七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6)《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八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7)《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九条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6.监管依据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和工程验收,并建立审批和发证管理档案。
(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5)《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实施机关:芒市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2)技防设施安装、管线敷设、监控室布置、物防设施设计结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3)安全产品经检验或认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五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六条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
(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七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涉企经营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落实跨部门监管,加大联合抽查检查力度。
二是加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防工程建设的中期核验,留存视频图像资料,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是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有关规定,督促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四是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及时发现金融机构安防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漏洞,督促落实整改。
五是加强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促进提升基层公安民警、金融机构保卫干部业务能力,推动落实好金融机构安防工作有关规定和标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书面申请;
(2)《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4)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5)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6)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7)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六条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七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3)《关于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的补充通知》(公治〔2018〕711号)第二条“减免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有关证明材料”: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不再需要提供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不再需要提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和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不再需要提供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4)《关于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公法〔2018〕1248号)附件1第1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第2项:安全防范工程设施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和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第3项: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证明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证明。
(5)《关于第二批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公法〔2019〕224号)附件1第5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准予施工通知书》或者《不准予施工通知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六条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七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
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八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九条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是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八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准予施工通知书》或者《不准予施工通知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限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依申请人申请地址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芒市公安局
十五、备注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地址:中缅友谊馆4楼 邮编:678400 电话:0692-2272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