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芒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由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研究起草了《芒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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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芒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0日
芒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芒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等精神,结合芒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已进入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租赁住房,其申请、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后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运营管理机构负责芒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初审、房源核查、选房配租、签约备案、入住退出、日常巡查、维护维修、安全管理、房屋管理、信访处理等工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由产权单位通过自行运营管理或联营入股、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运营机构实行租赁经营、专业服务等一体化、全过程运营管理。
第二章 房源管理
第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产权应合法明晰,租赁或委托代管的房源应产权合法,租赁关系明晰、稳定。新建项目原则上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时间不低于5年,改造类、转化类项目原则上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时间不低于8年。
第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在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运营管理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确定,报项目属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评估周期原则上不低于2年。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运营应遵守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和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60日内,报属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验。核验后房源须录入住建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同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芒市未同时享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政策,并满足以下住房条件:
(一)申请芒市城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芒市建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二)申请乡镇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镇中心区域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申请芒市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受自有产权住房限制。
作为人才公寓使用的房源,申请人员还应符合州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要求。
第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由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初审工作,并完善住建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申请信息的录入工作,建立健全申请档案。
(二)审核。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自有产权住房等信息数据审核,并在住建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进行审批。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九条 具备出租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源纳入全市统一分配管理,申请家庭经审核通过后,选定项目房源,同项目运营管理机构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管理机构应与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订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1至3年,租金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年收缴,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委托金融机构对履约保证金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向项目运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处置制度,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应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向项目产权单位职工分配。单位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自住,需变更入住职工的,应重新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产业园区内自建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面向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供应,由企业自行分配管理,配租情况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六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政区域(或集镇中心区域)内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自动解除租赁合同,并按期腾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按期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自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擅自装修、破坏或者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结构的;
(四)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欠缴租金6个月及以上的;
(六)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
第十八条 对应腾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拒不腾退的,项目运营管理机构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照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十九条 解除租赁合同时,项目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签订合同、退出以及过程管理中相关材料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档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承租家庭进行资格审核。应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并将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机构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注销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追缴已减免税费、奖补性资金和水、电、气、暖已优惠差价等费用,五年内不得建设或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取得认定书后,不按规定建设导致不能竣工验收的;
(二)不按规定出租房源,造成配租对象无法按期入住的;
(三)擅自提高租金标准、签订租赁阴阳合同的;
(四)以租代售、变向销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五)违规占用房屋或因管理服务工作失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六)违反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机构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单位职工优先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向本项目产权单位职工分配住房的;
(三)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违反国家、省、州、市和本通知有关规定,采取隐报、瞒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收回所承租房屋,产权单位 (运营机构)有权追缴优惠部分租金,自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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