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切断非洲猪瘟病毒的传播途径,严防疫情传入我市并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规范处理餐厨废弃物(泔水)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泔水)的单位、个人和生猪养殖场(户)。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宾馆、饭店、餐馆、酒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餐饮单位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倾倒餐厨废弃物(泔水)。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宾馆、饭店、餐馆、酒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餐饮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泔水)统一交由环卫部门集中收运处置,并如实填写市场监管部门印制的《餐厨废弃物处置登记台账》,严禁转运到生猪养殖场(户)。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生猪养殖场(户)使用餐厨废弃物(泔水)饲喂生猪。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养殖场(户)使用餐厨废弃物(泔水)饲喂生猪的,农业农村部门不得向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并依法从重处罚。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勐焕街道办事处、遮放农场管委会要全力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切实负起宣传引导和监督管理责任,对工作不力造成疫情蔓延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设立芒市严禁餐厨废弃物(泔水)饲喂生猪的举报电话:芒市防制指挥部办公室:0692-2123117;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692-2121960;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0692-2121689;芒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0692-2137326。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芒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0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电话:0692-3089945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地址:芒市五云路37号 邮编:678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