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政策是什么?
答:为帮助大中型水库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07〕8号),自2006年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进行补助。
1.扶持范围。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按截至6月30日的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按原迁人口核定。
2.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补助资金按季度进行拨付。
3.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4.扶持方式。坚持“一个尽量,两个可以”的原则,扶持资金尽量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也可以采取项目扶持,或直接发放与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移民安置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确定。(1)直接补助个人。采取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的形式,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农村信用社直接兑付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和生活补助。(2)项目扶持。由项目单位和县级移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级负责,共同实施,财政部门对扶持资金逐级拨付,并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主要用于群众生产性项目、基础设施和公益类项目、科技培训类项目等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芒市搬迁安置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地址:斑色路26号(芒市委党校六楼) 电话:0692-2116228 邮编:678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