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医疗保障局

芒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政协芒市四届一次会议第0026号提案的答复

浏览量:3451    作者: 日期:2022/12/6

钟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医疗机构统一收费标准的提案,已交由我单位负责办理。首先,十分感谢您对我市医保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接到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召开班子会进行研究,开展多方调查,并报请德宏州医疗保障局给予帮助协调解决。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研究出台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主定价政策”的建议

根据国家发改委、卫计委和人社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文的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任何单位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医保〔2021〕26号)文规定,自愿签订医保定点协议的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并使用集采药品和耗材,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医疗服务项目的以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导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超出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自付或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根据前述文件的规定,自2014年6月底起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已经执行市场调节价,目前仅对自愿签订医保定点协议的医疗机构执行医保限价。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地区经济水平和自身医院的服务能力自主确定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只要程序合法、实施得当,行政部门不会干预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自主定价权利。但自愿签订医保定点协议使用统筹医保基金的定点医疗机构需服从医保部门对医疗项目、药品、耗材等收费项目的统一规定。

2022年5月20日德宏州医疗保障局公布了《德宏州2022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方案》,该方案已于5月27日正式执行。

二、关于“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的建议

《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为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要,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医疗机构可以利用医疗资源适度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其中,作为特需医疗服务的病床,床位数不得超过本院实际开放床位数的15%。第十六条规定:特需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已列入《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按省定政府指导价执行,其中特需病床价格可在省定政府指导价基础上适度放宽,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最高限价;对未列入《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依法自主定价并向社会公示,由患者自愿选择。

根据前述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自愿签订医保定点协议使用统筹医保基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特殊医疗服务的(包含特殊病房床位费)医保按照《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标准予以支付;超出医保限价的部分由患者个人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为了避免医保患者因特需服务自费金额太高导致患者感官上自觉报销比例太低引发纠纷的情况发生,建议开展特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事前做好沟通,履行好相关的告知义务,由患者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和需求自愿选择。

 

芒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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