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医疗保障局

德宏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3913    作者: 日期:2019/12/6


德医保发〔2019〕29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员:

为切实做好我州2019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统筹)和生育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现将我州2019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征缴范围及对象

全州各类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缴费年限达不到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3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退休人员。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一)缴费基数

1.各类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州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根据《德宏州医疗保障局 德宏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德医保发〔2019〕24号)文件精神,2018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小口径年工资”)为79396元,月人均工资(以下简称“小口径月工资”)为6616元;2018年度全州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年工资”) 为57991元,月人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月工资”)为4833元。2019年1至4月,全州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小口径月工资” 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2019年5月1日起,以“全口径月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州在职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州在职职工平均工资300%,以300%为缴费基数,即: 2019年1至4月,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970元,上限为19848元;  2019年5至12月,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900元,上限为14499元。

2.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业务的同时办理生育保险缴费业务,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3.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医疗保险费,1至4月按“小口径月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即:以5293元为缴费基数;5至12月按“全口径月工资” 的80%为缴费基数,即:以3866元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费率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和降低个人帐户划入比例的通知》(德政办发〔2015〕3号)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缴费基数的8.5%、个人缴费费率为缴费基数的2%。

2.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承担的生育保险费费率为0.4%;企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按《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宏州财政局 德宏州卫生计生委关于提高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德人社发〔2018〕216号)规定的1.8%执行。

三、特殊人员缴费

(一)退休人员缴费

1. 2019年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当年仍按在职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从下年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允许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完成后次年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 2019年退休人员月养老金低于 3060 元(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社保平均养老金为3060元)的,以 3060元作为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数;高于 3060元的,以2018年度实际养老金作为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数;退休人员月养老金基数上限与在职人员工资上限一致。

3.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次年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二)死亡、脱保、新增人员缴费

1.2019年死亡的参保人员,须按参保人员进行申报核定应缴的医保费。个人应缴部分及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按参保人员死亡前的实际月份进行核定。

2.参保人员在参保期内中途脱保,须补足脱保期间的医疗保险缴费(补缴脱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划个人账户)。

3.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人员不能核定工资总额的,按本单位同岗位、同工种人员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四、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一)根据《德宏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2019年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按每人270元缴费(单位缴170元,个人缴100元),个人应缴部分从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二)企业改制后下岗分流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了退休手续,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按每年17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清10年的费用;由个人缴纳部分,从个人账户中逐年扣缴。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州、县(市)财政承担的保险费,经州、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情况进行预算报所属财政,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文件代缴;由于政策调整或特殊情况部门预算不足的,由州、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向所属人民政府申请追加。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医疗保险费,直接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到税务部门缴费。

(二)用人单位务必认真核对本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及工资总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少报、漏报工资总额,不得将不属于本单位的职工靠挂缴费。部分下岗、改制、分流人员因特殊原因需靠挂原单位的,其缴费基数按全州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三)各类人员在缴费申报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签名的工资花名册复印件1份;工资由银行代发的须提供银行代发工资转账凭证复印件1份。

   2.参保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表、会计报表各1份。

   3.参保人员有变化的需另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新招用和调入的提供录用通知、工资介绍、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2)解除劳动合同、调出或死亡的证明材料;

3)退休人员提供退休审批表复印件或退休证复印件(附原件审核);

4)灵活就业人员享受退休待遇无退休证的,提供有效参保或视同缴费年限的相关材料。

          

                                       

                                                                                德宏州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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