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西山乡人民政府

春节将至,芒市这些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浏览量:1025    作者: 日期:2022/1/14

根据《芒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芒市这些地方,这些时间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区域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禁放区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的区域


1.芒市建成区内全面禁止燃放。具体为:东至环东路孔雀湖一线,南至环南路军分区一线,西至华丰紫园一线,北至盛世佳园小区一线。


2.其他禁放区域。具体为: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机场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墓园、陵园、殡葬场所。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8)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以上所列场所由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二、严格加强烟花爆竹管理


违法运输、储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将受到以下处罚:


(一)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二)由市公安局牵头,依法查处禁放区内烟花爆竹违法运输、储存、违规燃放等行为。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广大市民要积极举报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0692- 110(市公安局)、2120280(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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