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西山乡人民政府

西山乡关于露天禁烧工作的通告

浏览量:759    作者: 日期:2022/1/5

全乡广大人民群众:


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垃圾严重污染环境,且易引发火灾,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有效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好大气质量环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及《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芒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西山乡实际,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时间,全年实行全面禁烧。重点禁烧时段10月1日一6月30日。


二、整个西山辖区均为露天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政策。严禁个人和单位露天焚烧水稻、甘蔗、玉米、烟草、油料、小麦、豆类等农作物秸秆及树木落叶、田间杂草、垃圾、废塑料及其它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将秸秆弃置于河湖、沟塘、水渠等水源地和路面。鼓励群众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规模种植大户(企业)要积极发挥带头作用,自觉开展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三、充分发挥三级网格环境监管体系作用,加强区域巡查和查处,确保环境监管严格到位,形成有利于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


四、惩罚措施。根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在露天禁烧区焚烧桔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产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经批评教育后逾期未整改的,由乡人民政府给予以下处罚: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造成财产损失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各村、组要加大露天禁烧工作的宣传,明确任务和监管职责,充分利用村广播、标语、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村干部要主动上门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投诉监督举报电话:0692-2972007,欢迎社会舆论监督,特此通告。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山乡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