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
2017年农村低保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勐焕街道、遮放农场民政办: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动态管理工作,按照市委脱贫攻坚工作有关会议要求,根据《芒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芒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芒民发〔2015〕54号)精神,现将2017年芒市农村低保动态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低保动态调整的重要性
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村特困群
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低保年度动态管理是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手段,只有有效运行动态管理机制,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村贫困人口的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差金额“有升有降”,同时,为财政编制年度预算提供依据。各乡镇、街道、农场管委会民政办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年度动态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集中力量,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认真核查,建立有效动态管理机制
各乡镇、街道、农场管委会民政办要对辖区内的农村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核、公示,并根据农村低保家庭人口或收入变化情况,及时办理续发、停发、减发或增发农村低保金的手续,杜绝拆户并户、优亲厚友、平均分配等违规行为,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确保动态管理机制得以顺利运作。
三、严格把关,全面推动农村低保工作规范有序发展
农村低保的审核审批,必须严格按照“三审”、“三公示”制度执行,“三审”即: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公示”即:村民委员会初审公示(公示期为7天)、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公示(公示期为7天)、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长期公示)。
农村低保的评定审核程序:困难群众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入户调查初评,送村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工作要求
(一)精准识别保障对象。一是各乡镇、村组在低保动态调整过程中,应将因年老、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以户为单位纳入重点保障范围(A类)进行兜底保障;二是将因灾、因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患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纳入基本保障范围(B类);三是将其他原因造成家庭收入低于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贫困家庭纳入一般保障户(C类)。
(二)重合率必须达标。按照省卫计委省扶贫办《关于开展2016年健康扶贫考核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对象重合率达30%以上。请各乡镇、街道、农场管委会在农村低保动态调整过程中,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确保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合率达30%以上。
(三)请各乡镇结合扶贫部门有关要求,对列入2017年预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低保对象,认真进行研究分析,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应按程序在6月底前给予清退。对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户,除因重残、重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存在实际困难的,继续保留农村低保待遇外,其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坚绝给予清退,做到应退尽退。
(四)严格低保对象的认定和审核、审批程序,坚持凡进必核,做到按户识别、按户施保、应保尽保,禁止不加区分或绕过审核审批程序实行“特殊保”、“政策保”。要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宣传,精准认定低保对象,杜绝和避免出现“漏保”。
(五)动态调整中,农村低保对象总人数只能在各乡镇(街道、农场)原基数内进行调整,属于2017年预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低保对象,应退出低保保障范围,低保减少数量计入2017年减量任务。
(六)各乡镇、街道、农场管委会应按有关要求,由村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驻村包村干部到会指导),认真研究确定2017年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按程序张榜公示,经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街道、农场)逐级审核把关后,务必于2017年6月10日前将信息录入表上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办公室,对逾期未上报,影响全市脱贫攻坚工作的顺利推进,市民政局将如实向党委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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