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高
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德宏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我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动力,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1〕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18条措施和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9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5号)、《高新技术企业“三倍增”行动计划》(云促主体倍增小组发〔2021〕1号)和《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计划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抓紧抓实科技创新工作,围绕“十四五”期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措施,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计划,压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责任,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成为德宏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强大力量。
二、工作目标
力争全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年均增长40%以上。到2025年,在完成省下达我州高新技术企业“三倍增”目标的基础上实现翻一番,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达到45户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总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分别达3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新增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培育30户以上;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备案60户以上;完成100户以上企业“一对一”培育服务。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建立“双创孵化载体—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领军企业”的梯次培育体系,着力推进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企业聚集,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力度,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德宏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动态培育管理和跟踪服务,形成“发现一批、服务一批、培育一批、认定一批”的培育机制,不断提高出库率。组建州县联动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专业服务团队。(州工信科技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奖补。在落实省级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整体迁入德宏州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实质运营满1年的,规上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规下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获得首次奖补以后,3年有效期满经重新认定通过的,每户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首次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认定的,补助0.5万元。(州工信科技局、州投资促进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做优做强。州级产业项目扶持资金重点向高新技术企业聚焦和倾斜。鼓励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申报各类科技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科技局、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依规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增值税免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22年起研发费用按照100%比例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持续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落实好科技人员股权奖励递延纳税、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支持企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州税务局、州财政局、州工信科技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活动。对获得高价值一类、二类知识产权并纳入德宏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经专家评价后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知识产权获得成本的50%。(州工信科技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挥科技中介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中的加持作用。鼓励州和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引进、聘请专业化、规范化的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探索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及研发辅助账归集过程中享受专业化中介代理服务,进一步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成本。(州工信科技局、州税务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经复核或再次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补助1万元。(州工信科技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服务。鼓励各类众创空间、科研院所、高校等科技孵化载体为在孵企业提供人才培训、知识产权申请、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管理规划、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等服务,帮助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更多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支持高校、院所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申报等方面开展联合技术创新。(州工信科技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教育体育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建设,经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州工信科技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科技型企业培育各项政策。全面落实双创孵化载体培育措施,制定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双创孵化载体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严格落实《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9条措施》《高新技术企业“三倍增”行动计划》《加强双创孵化载体建设8条措施(试行)》等政策措施,兑现各项优惠政策。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培育各项优惠政策,及时兑现奖励补助资金。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政策措施,鼓励产业(工业)园区自行制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政策,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政策体系。(州发展改革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工信科技局、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州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和州工信科技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组织实施我州高新技术企业“三倍增”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工信科技局,负责统筹做好综合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按职责任务抓实各项工作,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同时,要建立完善部门会商制度,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合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要加强政策宣传,着力扩大政策覆盖面、知晓率和兑现度,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州发展改革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工信科技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税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适时督查通报。加强对各县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适时通报各县市培育进展情况。同时,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动态监测工作,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认定的跟踪服务,提出高质量、有针对性的分析建议。(州政府督查室、州工信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纳入综合考核。根据省下达目标任务,结合我州实际,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目标任务分解表及考核任务清单,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纳入州对县综合考核指标,强化工作目标考核。(州工信科技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鼓励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11.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力度。引导做好信贷资金与专项债券资金、预算内资金的有效衔接,积极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银行更多更长期限贷款投放,争取保险公司等长期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综合交通、水利、物流、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参与重大项目谋划,优化项目融资结构,做实项目前期。
12.激励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建立重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名单制度,及时推送各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科创金融、制造业金融、普惠金融、“三农”金融等重点领域的支持,综合评价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成效,对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和优秀金融创新项目进行表彰和宣传推广。
三、扩大有效投资政策(8项)
13.加强项目谋划储备。有力有序推进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全力推进省级“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项目。聚焦国家支持方向,加快谋划储备一批标志性、牵引性、支撑性的大项目好项目,扎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年度投资项目支撑率。
14.大抓产业投资。盯办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困难问题,加快推动按季度开工的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及时组织入库纳统。上半年,全省产业投资增长25%以上,各州、市产业投资占全部投资的比重持续提高。推进一批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建设,加大工业技改投资力度。扎实推进高原特色农业、旅游转型升级等在建项目建设。加快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化工园区认定,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15.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安排省级综合交通资金170亿元以上,支持综合交通重大项目建设。加快实施铁路“建网提速”工程,确保丽香铁路、弥蒙铁路、大瑞铁路大保段建成通车,加快推进大理至攀枝花铁路引入大理枢纽、文山至蒙自铁路等开工建设。实施县域高速公路“互联互通”工程,推动一批高速公路能开早开、能开尽开,加快宾川至南涧、丘北至砚山、大姚至永仁等高速公路建设。实施民航“强基拓线”工程,加快推动昆明、丽江、西双版纳机场改扩建和昭通机场迁建、蒙自机场等工程建设,统筹推进国家“十四五”规划支线机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改造,新改建1万公里以上,加大力度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和农村危桥改造。
16.加快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深入实施兴水润滇工程,落实水利建设资金400亿元以上,加快滇中引水、海稍水库、耿马灌区等续建项目建设步伐;加快滇中引水二期骨干工程和南瓜坪、清水河、小石门、桃源等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全年争取开工重点水网工程200件以上。省财政安排资金24亿元用于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争取纳入“十四五”规划的工程项目尽早开工、尽快完工,积极谋划一批“十五五”重大水利工程项目。
17.提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已安排的10亿元省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执行进度。提升昆明国际通信出入口局服务能力和物联网接入能力,持续扩大千兆光网覆盖范围,新建5G基站2万个;推动交通、物流、能源、市政等基础设施智慧化改造,开展“城市大脑”试点。
18.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功能提升。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指导各地推进健康县城、美丽县城、文明县城、智慧县城、幸福县城建设。加强城市防洪排涝、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城市更新改造,新开工改造1500个城镇老旧小区,扩大棚户区改造规模,加快谋划实施一批城镇老化管网升级改造项目,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19.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制度,建立企业反映投资审批问题的办理和反馈机制,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审批便利度。上半年,全省民间投资增长10%以上。常态化、制度化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针对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项目,建立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建设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0.抓实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发挥好50亿元省预算内投资牵引作用,撬动各类资本,加快重点投资项目建设。落实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重大产业项目“三张清单”周调度工作机制。加强重大项目省级统筹,持续做好土地、林地等要素指标的计划安排,加大向重点项目、重点园区倾斜力度。加快提高用地等环节审批效率,建立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破解项目落地建设中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
四、促进消费复苏政策(3项)
21.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抓紧研究出台阶段性刺激消费政策。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以及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在公共出行领域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支持开展新能源汽车促销活动,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补贴。落实2022年内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鼓励开展汽车“以旧换新”促销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消费者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给予补贴。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
22.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以及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等措施,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督促指导各地落实“一城一策”,加大对新市民购房支持力度,结合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消化部分现房,支持有条件的商住用房改为社区公用设施。鼓励商品房库存量大、去化周期长的城市采取以购代建方式购买市场存量房源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抓紧完成“烂尾楼”整治。支持地方和房地产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
23.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细化落实国家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支持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技术研发突破。支持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合法合规境内外上市融资。
五、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5项)
24.兜牢粮食安全底线。省财政再新增安排2.9亿元种粮补贴。尽快发放第二批农资补贴。落实好2022年适当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的政策要求,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2021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期间完成农业种植、养殖、加工和冷链物流等农业重点环节实际资产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统筹资金82.8亿元,支持480万亩高标准农田和小型水利建设。全年完成粮食播种面积6287万亩以上、粮食产量1930万吨以上。开展政策性粮油库存大检查,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存储安全。
25.加快能源项目建设。推动“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基地、“新能源+”和分布式光伏建设。确保白鹤滩水电站全部投产、托巴水电站按期投产。加快推进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接网和消纳,全年新开工新能源装机2000万千瓦、投产1100万千瓦以上。
26.加强煤炭供应和储备能力建设。用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等政策,依法依规加快保留煤矿手续办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支持试运转煤矿正式生产,推动停工停产项目恢复生产。抓好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压实煤炭生产企业储备任务。
27.提高电力供应能力。优化火电成本分担机制和新能源电力价格形成机制,增强火电企业生产积极性。滚动优化月度西电东送安排,建立云电送粤“点对网”和“网对网”送电统筹机制,完成云电送粤、云电送桂框架协议送电任务。
28.加强石油储备能力建设。支持中石油云南炼油项目扩销促产。持续整治成品油市场,加大非标油打击力度。
六、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8项)
29.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在年初预算安排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亿元的基础上,再新增安排5亿元,支持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各州、市、县、区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省财政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奖补。对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等补助并给予贷款贴息、社保补贴。落实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根据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支持对特殊困难行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严格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严肃查处不合理定价和价格收费行为。深入开展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专项整治。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招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招标担保。畅通助企惠民政策直达市场主体兑现路径,确保6月底前政策资金兑现进度过半。
30.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省内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其中,2022年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减免6个月,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房租减免不再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由单位履行内部程序后实施。
31.支持高原特色农业发展。对重点农业企业2022年内新增贷款,省财政对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鼓励各地通过自有财力等其他渠道安排贴息资金,贴息比例总和不得超过实际贷款利率。获得国内外具有认证资质的机构绿色认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符合相关条件的,省财政给予认定费用补助。对咖啡园经营企业或合作社绿色、有机种植分别按照100元/亩、2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安排5000万元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核桃初加工机械一体化生产线、收储贷款贴息和仓储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等薄弱环节的补助。
32.加大先进制造业发展支持力度。安排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制造业重大项目建设、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等。抓实支持绿色铝、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地,支持绿色铝产业链向精深加工和终端制造延伸,硅光伏产业链向电池片、组件及其配套延伸。加快配套电网建成投产,保障绿色铝、硅光伏等重点行业用电需求。
33.促进旅游业复苏提质。省财政统筹安排旅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约20亿元,落实支持旅游高质量发展、文化旅游行业纾困帮扶、旅游业恢复发展奖补等政策。加快兑现2022年对旅行社和旅游演艺企业5550万元奖补资金。对文化旅游企业2022年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不超过5%)的50%予以贴息。鼓励执行政府指导价的A级旅游景区开展门票降价促销活动,2022年由省财政按减免额度给予50%的补贴。2022年发放2亿元文旅消费券、1亿元自驾游电子油券。落实好暂退10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金融信贷支持等纾困扶持政策。鼓励银行向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发放贷款。研究设立文化旅游产业基金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省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对各州、市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开展核酸检测给予补贴。
34.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聚焦重点企业、重点行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停减产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建立完善运行保障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制度,动态调整“白名单”企业范围,加强与国家联动,推进省级“白名单”企业区域互认。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推广“点对点”运输等做法,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35.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统筹民航发展基金8亿元以上,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机场运营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民航基础设施贷款项目给予贴息。省财政统筹航线培育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国际和地区航线、省内环飞航线予以补贴,支持航空公司开辟运营航线。用好中老铁路货运补贴专项资金,助力企业降低物流成本。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民用运输机场。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政策。客货运司机、快递员等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当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36.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昆明、大理、西双版纳、红河、德宏等国家物流枢纽建设,统筹推动昆明陆港型与西双版纳(磨憨)陆上边境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联动发展,优化提升昆明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功能业态。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物流枢纽、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铁路专用线、示范物流园区创建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倾斜支持力度。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大力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积极争取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支持交通物流企业融资。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
七、优化营商环境和招商引资政策(4项)
37.加大送政策进企业力度。实施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扎实开展政策宣传、政策服务、政策兑现“三进市场主体”活动,梳理停减产企业和重点企业名单,开展“一企一策”联系服务,主动送政策到企业、到园区、到各类政策发力点,推动政策落实到“最后零公里”。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场所)设置惠企政策“一站式”服务窗口,向市场主体提供政策发布、创业培训、用工对接、金融支持、政策申领等服务。
38.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加快实施“8+2”配套培育计划,重点培养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进“个转企”、“企升规”、“规改股”、“股上市”。聚焦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市场主体培育,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公共服务平台和融资体系建设。
39.完善招商引资政策。依法依规加大已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统筹谋划全省招商引资工作,制定实施进一步推动招商引资、招大引强专项行动等政策措施。强化“一把手”招商,深入推进全产业链招商,加快推进一批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加快引进一批产业链“链主”企业、龙头骨干企业、行业隐形冠军企业以及上下游配套企业。
40.推动外资外贸稳定发展。推动中老铁路沿线开发重点项目建设。积极谋划投资数额大、带动作用强、产业链上下游覆盖面广的重大外资项目。安排重大外商投资奖励,支持一批新项目签约落地。继续执行到位外资2%的奖补政策,加快兑现2021年度外商投资奖励资金。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大力支持新能源利用外资。实施“外资总部增能”计划,吸引外资企业设立面向南亚东南亚区域总部,鼓励跨国公司立足云南打造资金运营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供应链管理中心等功能性总部。建立完善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解决外资企业在滇营商便利等问题,进一步稳住和扩大外商投资。
八、保就业政策(6项)
41.加大投入力度保就业。统筹安排就业、技能提升等补助资金35亿元以上,失业保险基金23.77亿元,省级以上财政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15亿元以上,切实稳定和扩大就业,全年城镇新增就业50万人。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企业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拓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物流运输等行业群体和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和代偿机制。
42.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创新创业“优秀项目库”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获奖项目给予财政奖补,推荐免费入驻省级孵化平台。对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并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至每人每月1500元,支持1.5万名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我省高校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到25个边境县、市和3个涉藏县、市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的,其学费由财政按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的标准进行代偿。引导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进行支教、支农、支医、驻村帮扶等,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助。
43.实施企业稳岗支持政策。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至90%,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鼓励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对吸纳城镇失业1年以上人员、农村脱贫劳动力就业6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44.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加快推进农村居民增收三年行动、脱贫人口增收三年行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收入增百计划”等政策落实。安排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4亿元支持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增收。对跨省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脱贫人口安排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对脱贫人口安排公益性岗位,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支持,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45.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发展。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快完善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指导引导,积极协调解决个体工商户租金、税费、社保、融资、用工等方面突出问题,提高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能力。2019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应税费;企业招用其就业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应税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应税费;企业招用其就业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应税费。
46.支持创业带就业。专项安排省级就业补助资金2500万元,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按规定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建设。对纳入全国示范项目范围的,省财政给予5000万元奖补。支持打造云南特色劳务品牌,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全年培训60万人次。
九、保基本民生政策(2项)
47.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安排省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6亿元,支持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市场主体实施联农带农富农产业项目,带动脱贫人口增收。面向农民工扩大以工代赈,全面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开发和资产收益分红等赈济新模式。实施人均收入1万元以下脱贫家庭“一户一策”增收计划。
48.兜牢民生底线。做好粮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实现“米袋子”、“菜篮子”产品保供稳价。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用好中央财政下拨的救助补助资金,压实各级政府责任,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助救助的群众手中。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精准做好需要救助保障的困难群体帮扶工作,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有针对性帮扶。支持瑞丽和边境州、市等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恢复发展。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及调度。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开展煤矿瓦斯、交通运输、危化行业等领域安全生产治理专项行动。
德宏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我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动力,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1〕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18条措施和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9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5号)、《高新技术企业“三倍增”行动计划》(云促主体倍增小组发〔2021〕1号)和《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计划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抓紧抓实科技创新工作,围绕“十四五”期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措施,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计划,压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责任,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成为德宏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强大力量。
二、工作目标
力争全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年均增长40%以上。到2025年,在完成省下达我州高新技术企业“三倍增”目标的基础上实现翻一番,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达到45户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总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分别达3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新增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培育30户以上;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备案60户以上;完成100户以上企业“一对一”培育服务。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建立“双创孵化载体—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领军企业”的梯次培育体系,着力推进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企业聚集,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力度,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德宏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动态培育管理和跟踪服务,形成“发现一批、服务一批、培育一批、认定一批”的培育机制,不断提高出库率。组建州县联动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专业服务团队。(州工信科技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奖补。在落实省级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整体迁入德宏州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实质运营满1年的,规上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规下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获得首次奖补以后,3年有效期满经重新认定通过的,每户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首次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认定的,补助0.5万元。(州工信科技局、州投资促进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做优做强。州级产业项目扶持资金重点向高新技术企业聚焦和倾斜。鼓励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申报各类科技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科技局、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依规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增值税免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22年起研发费用按照100%比例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持续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落实好科技人员股权奖励递延纳税、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支持企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州税务局、州财政局、州工信科技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活动。对获得高价值一类、二类知识产权并纳入德宏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经专家评价后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知识产权获得成本的50%。(州工信科技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挥科技中介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中的加持作用。鼓励州和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引进、聘请专业化、规范化的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探索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及研发辅助账归集过程中享受专业化中介代理服务,进一步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成本。(州工信科技局、州税务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经复核或再次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补助1万元。(州工信科技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服务。鼓励各类众创空间、科研院所、高校等科技孵化载体为在孵企业提供人才培训、知识产权申请、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管理规划、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等服务,帮助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更多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支持高校、院所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申报等方面开展联合技术创新。(州工信科技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教育体育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建设,经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州工信科技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科技型企业培育各项政策。全面落实双创孵化载体培育措施,制定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双创孵化载体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严格落实《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9条措施》《高新技术企业“三倍增”行动计划》《加强双创孵化载体建设8条措施(试行)》等政策措施,兑现各项优惠政策。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培育各项优惠政策,及时兑现奖励补助资金。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政策措施,鼓励产业(工业)园区自行制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政策,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政策体系。(州发展改革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工信科技局、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州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和州工信科技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组织实施我州高新技术企业“三倍增”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工信科技局,负责统筹做好综合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按职责任务抓实各项工作,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同时,要建立完善部门会商制度,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合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要加强政策宣传,着力扩大政策覆盖面、知晓率和兑现度,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州发展改革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工信科技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税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适时督查通报。加强对各县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适时通报各县市培育进展情况。同时,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动态监测工作,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认定的跟踪服务,提出高质量、有针对性的分析建议。(州政府督查室、州工信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纳入综合考核。根据省下达目标任务,结合我州实际,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目标任务分解表及考核任务清单,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纳入州对县综合考核指标,强化工作目标考核。(州工信科技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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