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德宏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芒市人民政府设立芒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类别:
(一) 芒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要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对完成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对在科学技术创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二) 芒市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三) 芒市科学技术发明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
第三条 芒市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其中:芒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不超过1项(可以空缺),一等奖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3项;芒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奖励项目不超过4项;芒市科学技术发明奖奖励项目不超过3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项,二等奖不超过2项。各奖励类别及等级的实际奖励项目数额,根据评审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四条 芒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芒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和组织。重点奖励采取产学研结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实施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公民和组织。
第六条 芒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推广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创业、科学技术成果运用,对产业、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动技术创新,创造重要价值,保障工程达到国内或者省内领先水平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管理科学项目中,显著提高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的;
(五)在实施科普项目中,对公民科学素养的提高产生了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第七条 芒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公民或者组织:
(一)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学技术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人才等方面有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三)促进本市参与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本市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本市公民或者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活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第八条 芒市科学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实施后创造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第三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芒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芒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芒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芒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芒市人民政府设立芒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芒市科学技术奖的审定工作。
芒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本市著名专家、学者和相关行政机关的领导组成,组成人员9至11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其他委员6至8 名。
芒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芒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芒市人民政府批准。
芒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
第十一条 芒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芒市科学技术奖的专业评审工作。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二条 芒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
芒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评审工作启动时,向有权推荐芒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发出通知,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平台发布,提出评审工作安排和具体推荐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有权推荐芒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遮放农场管委会;
(二)芒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芒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有关专家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结论,择优提出奖励类别及等级的建议,并提交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及其他推荐材料。一项科学技术成果只能推荐一种奖励类别。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和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项目,应当取得许可证但未获得批准的;
(三)主要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省、州科学技术奖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四)申报后经评审已获奖的,因奖励等级低申报单位要求撤回的,再次申报芒市科学技术奖间隔未满2年的。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五条 芒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芒市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交由芒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办公室应当自推荐工作截止之日起15日内完成推荐材料的形式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项目名称、候选单位、候选人等事项在《芒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德宏科技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30日,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虽有异议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的,组织有关专家初评,将初评结果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六章 评审
第十六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提出奖励人选、奖励项目、奖励类别及等级的建议,报芒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 芒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专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进行审定,并将拟奖励的人选、项目、类别、等级等事项向社会公示10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芒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
芒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复查,提出维持、变更或者取消奖励的处理建议,报芒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决定,并将决定结果书面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十八条 公示及异议处理结束后,芒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芒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的获奖人选、获奖项目、获奖类别及等级进行审核后,报芒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奖。
第十九条 芒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芒市科学技术发明奖、芒市科学技术合作奖由芒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芒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芒市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金数额为6万元。芒市科学技术发明奖的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3万元。
第二十条 获得下列国家、云南省、德宏州科学技术奖的公民或者项目,芒市人民政府予以再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云南省杰出贡献奖或者德宏州突出贡献奖的本市公民,由芒市人民政府按照其个人获得该项奖金数额的20%计算颁发再奖励奖金,其中30%属获奖者所得,70%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二)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国家技术发明类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类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特等奖、一等奖或者获得德宏州科学技术奖类特等奖的项目,其第一获奖者为本市公民、组织的,由芒市人民政府按其获得该项奖金数额的20%计算颁发再奖励金额。
符合上述两项规定的,应当在获奖之日起2年内,向芒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再奖励。对重复获得德宏州科学技术奖、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或者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不重复计算奖金,只按最高额度颁发一次再奖励奖金。
第二十一条 芒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需要提高时,由芒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芒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第二十二条 芒市科学技术奖颁发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获得芒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组织,符合国家、省、州科学技术奖推荐条件的,由省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择优推荐国家、省、州科学技术奖。
第八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骗取芒市科学技术奖的,由芒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芒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6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芒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五条 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芒市科学技术奖的,由芒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芒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登记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芒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和管理细则由芒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芒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2010年3月18日芒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潞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潞西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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