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芒市美末美甲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芒卫医罚〔2025〕16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2月30日
违法事实:芒市美末美甲店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由未取得有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经营者赵**为张**、张**分别操作洗文身、激光祛痣的医疗美容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没收涉案物品、器械。
处罚机关:芒市卫生健康局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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