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5年5月30日芒市卫生健康局收到德宏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有人反映称5月21日在芒市某某某民宿床品卫生不过关。2025年5月30日15时33分芒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到芒市某某某民宿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芒市某某某民宿涉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景某某和李某某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6月3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2025年5月30日芒市某某某民宿存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李某某、景某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卫生监督员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于6月9日前整改,李某某、景某某于6月3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芒市某某某民宿存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的规定,芒市卫生健康局于8月5日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芒卫公罚〔2025〕2号),给予芒市某某某民宿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适当。
【思考建议】
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强化落实依法执业的主体责任,熟知经营范围内的法律法规,而从业者更要从自身权益出发,熟知自身在从事服务行业中所要学习和知晓的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对自己也要对经营者负责。
【法律适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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