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卫生健康局

以案释法——德宏某某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浏览量:915    作者: 日期:2025/12/5

【案情介绍】

2025年6月23日14时51分,芒市卫生监督大队接到投诉举报称:德宏某某医院存在非法行医行为接报后,芒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7日到德宏某某医院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如下:1.该医院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该医院共有32名工作人员,其中医生10人,护士17人,医技人员5人,现场提取人员资质资料。3.该医院业务用房共2栋建筑,其中1栋主要作为门诊和住院部诊疗业务用房,现场提取外科设备清单及设备说明书等资料。4.检查该医院外科和妇产科,外科坐诊医生为陈某和周某某,妇产科坐诊医生为杨某某和袁某某,查见该医院接诊就诊人员登记有门诊日志,现场提取该医院外科2025年4月9日至6月9日门诊日志复印件5.查见该医院《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德宏某某医院收费价目表》《医用物品委托消毒灭菌合作协议》《委托检验协议》等资料。初步调查发现某某2025年4月9日在德宏某某医院就诊,接诊医生为陈,而陈医生执业地点变更注册到德宏某某医院的时间为2025年4月14日,德宏某某医院涉嫌存在2025年4月9日使用超注册执业地点的陈医生独立为杨某某开展医疗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德宏某某医院存在2025年4月9日使用超出注册执业地点的陈某医生独立为杨某某开展医疗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涉及收入为人民币贰仟贰佰零肆元整(¥2204.00),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的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的规定,本机关于1024日德宏某某医院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芒卫医罚〔202510号)给予罚款人民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适当。

【法律适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温馨提示】

作为医疗机构应该严格遵守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并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医师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和执行,不触碰法律红线,而群众在就医时可以核实医疗机构和医生相关证件信息,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芒市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