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芒卫公罚〔2025〕12号)

浏览量:710    作者: 日期:2025/11/11

被处罚单位:水善坊足疗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03MA6NMA5LXT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芒卫公罚〔2025〕12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1月10日

违法事实:根据国家双随机工作任务,现场查见:1.芒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芒市水善坊足疗中心公共用品用具抽检后检测结果显示:芒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5年07月1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出具报告编号:MSCDC-GG-2025-104,样品编号:MSCDC-GG-2025-104-01~04(608号房),抽样日期:2025年06月23日,检验结果显示拖鞋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2.该足疗中心姜继春、朗诶赛、玛欣麻谬3名从业人员未能出示有效的健康合格证的违法事实。

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及“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的规定。

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

处罚机关:芒市卫生健康局

文章来源:芒市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