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芒卫医罚〔2025〕13号)

浏览量:662    作者: 日期:2025/10/21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芒卫医罚〔2025〕13号)

被处罚人:*,男,身份证号码:431322********001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芒卫医罚〔2025〕13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0月16日

违法事实:*存在2025年7月26日在德宏容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接诊李**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和2025年2月27日在德宏友谊医院、2025年7月26日在德宏容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接诊李**未按照医疗器械适应症、适用范围使用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分别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1.对你2025年7月26日在德宏容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接诊李**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2.对你2025年2月27日在德宏友谊医院、2025年7月26日在德宏容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接诊李**未按照医疗器械适应症、适用范围使用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芒市卫生健康局

 

文章来源:芒市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