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芒卫医罚〔2025〕06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07月28日
违法事实:2024年07月24日至8月17日期间,吴**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芒市**医院为他人开展医疗诊疗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和《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的规定。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玖仟元(¥19000.00)整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伍佰元(¥85500.00)整。
处罚机关:芒市卫生健康局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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