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芒市宏洲医院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芒卫医罚〔2025〕01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02月20日
违法事实:芒市宏洲医院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及未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违法事实。
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六)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定。
处罚内容:警告。
处罚机关:芒市卫生健康局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电话:0692-2121262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地址:芒市芒罕路35号 邮编:678400